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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复员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属军人个人财产。
3、上述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差额。
刘巧英
你好 该项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心静如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已作了更改。
具体为
1
3.14条。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是指人均寿命70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
军人与一女结婚5年,退伍时复员费20万,该军人18岁入
伍。那么他们离婚的共同财产是:5年×【20万÷(70年-18岁)】=19230.769元。
另外,你所说的1993年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结婚8年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说法,也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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