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water。 发布日期:2023-08-01 02:08:03 浏览:834
刘云峰 发表于 2023-08-01 04:49:51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即2013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6106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14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司法鉴定结论)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乐清律师: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大额的民间借贷仅凭借条往往不能认定借款事实。法院在审理时,不但要审查借条本身的真实性,而且对借款事实的发生做实质性的审查。如查明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支付能力、款项来源、支付凭证、借款金额及与借款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的发生与否。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贷款人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若借款方对借款的金额或实际交付情况提出了合理异议,出借方作为主张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必须对借款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大额借款的出借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出借资金来源等)来佐证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乐清律师:大额借款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借款事实
婚姻律师
婚姻婚姻专业律师
深圳律师 婚姻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很多
清风叙来 发表于 2023-08-01 04:32:04
匆匆那年@ 发表于 2023-08-01 04:38:17
Monster 发表于 2023-08-01 04:40:31
刘云峰 发表于 2023-08-01 04:49:51
ZHang SHAN 发表于 2023-08-01 02:25:21
界生碗天 发表于 2023-08-01 02:25:43
葛徐明 发表于 2023-08-01 02:25:44
随风、 发表于 2023-08-01 02:25:51
陈大壮 发表于 2023-08-01 02:25:51
Jing 发表于 2023-08-01 02: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