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濤濤。 发布日期:2023-05-15 07:40:08 浏览:405
慧娴洲 发表于 2023-05-15 07:57:53
租房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法律咨询:
我租了一套民用住宅做工业生产,合同中已经表明用途且得到房东认可。而且承租房子时候房东也口头表明以后工业生产带来的噪音扰民房东解决。现在由于噪音受到投诉,环境部门限期要求搬离。现在房东不退还租房押金,并且要求我们补齐当月房租费,还有当时对房子进行了简单改造,得到了房东口头同意,现在房东要我们恢复,并言如果不交钱就搬离便报警。我想咨询我们的押金可以要回吗,如果我们一定要搬离房东报警后公安局会怎样处理我们,怎样做最有利?因为曾经申请过工商营业执照但是没申请下来,公安局会没收我的机器吗?还有租的合同时三年合同,现在没到期我可以要求退回押金吗?去哪里主张这个权利?办营业执照时候需要获得周围10户居民同意,当时就没办成,手续不齐全。
律师解答:
这属于民事纠纷不管公安的事,你们只是口头的约定,这对你很不利,因为你的噪音造成被要求搬迁,但是你可以要求退回押金。你没有营业执照的啊?可以去法院诉讼。没有营业执照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工商、公安、环境等多个部门查封哦!如果确实要搬走的话,你可以等你们彻底搬走完了再来起诉房东要求退押金,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
因为噪音大问题而搬走,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物业公司承认,业主反映的部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不是物业公司一家所能解决的。然而,业主因此拒付物业费也有违合同的规定。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业主顾先生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777.90元的一审判决。
2006年10月31日,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协议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保安、保洁、绿化等事项作了约定。但小区业主顾先生自2007年7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09年5月,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777.90元。经多次催讨,仍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由此起诉,要求顾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顾先生却列举了一系列不交费的理由。如小区内管理混乱、车辆、财产被盗现象严重,家中房屋内及车辆均发生过失窃事件。小区内环境脏乱差,篮球场、网球场等年久失修,物业公司对此均不予作为。小区内的河道发臭,物业也也不予理会。曾向物业公司报修,却物业公司以顾先生没有支付物业费为由,而不来维修。由于地下车库没有灯等问题,致使顾先生无法将车辆停入车库。车库里还发生过火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顾先生还提供照片一组,旨在证明小区内存在楼道内乱停车、绿地无人维护、路灯、篮球架等公用设施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另提供了报警回执,旨在证明家中曾经失窃。 在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称顾先生反映的部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并非物业公司可以解决。而物业公司已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而对于篮球场、网球场、路灯等公用设施的维修,需业委会核准后才能动用资金维修。地下车库系业主委员会承包给他人管理,并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对于小区失窃现象,是由于小区内群租现象严重造成的,物业公司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上门劝阻,但收效甚微。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保安义务应该理解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一种防范性的安全保卫活动,而不是指广义上的社会安全,并不能要求达到完全根除治安案件。因此,顾先生抗辩中家中失窃,并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难以支持。至于被告所抗辩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降低或免除缴纳物业管理费之义务,故物业公司要求顾先生给付物业管理费之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业主不能因为管理不到位而拒付物业费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否会因为离婚而为欠债的一方免除呢?例如夫妻双方有一发出现死亡,生存方是否因为婚姻关系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讲解。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否会因为离婚而一方免除
因为家暴离婚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影响婚姻吗
一般夫妻在婚后就可以合法进行性生活,这也可以说是夫妻相互之间的一种义务吧。而要是长期没有性生活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夫妻之间出问题,从而走上离婚的道路。夫妻没有性生活的原因很多,不是直接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过有没有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只要不是因为正当的工作等原因两地分居没有性生活达到一定时间就可以提出离婚。其实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夫妻之间长期没有性生活并不是必然导致离婚,此时需要证明因为没有性生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才会作出离婚判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棵松. 发表于 2023-05-15 10:04:18
这个问题新婚姻法应该是没有规定吧,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是不是在过性生活,当然过不过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一个方面,但决不是夫妻感情的全部。
余书会 发表于 2023-05-15 10:04:18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我国夫妻离婚唯一法定理由仍是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民法典》列举了几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当上具备这些事由时,经调解无效,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如陈女士的对的频度要求过高,丈夫高某无法满足妻子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实中,大量的夫妻之间不是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甚至性生活很少,更有的采无性婚姻,这一切都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因此,陈女士以高某不能满足自已性要求,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长期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已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法院或会判决离婚。
A爱柯利(帮清货) 发表于 2023-05-15 10:04:23
不是,因为婚姻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在男方。
梁梁 发表于 2023-05-15 10:04:34
身不由已 发表于 2023-05-15 10:14:31
Yuan 发表于 2023-05-15 10:18:36
想想 发表于 2023-05-15 07:56:59
太极八卦 发表于 2023-05-15 07:57:07
陈曦 发表于 2023-05-15 07:57:40
念雨悠暮 发表于 2023-05-15 07: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