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小梅。 发布日期:2023-06-07 11:36:04 浏览:176
在我国家,结婚前给付彩礼,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独特的中国特色。为此,就出现了未达成婚约,或是短期结婚后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那么,已经给付的彩礼能够要求返还吗?
一、彩礼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礼就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在彩礼的认定上,应当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分开来。在一般的赠与当中,动产经过交付、不动产经过登记之后,无法定情形是不能撤销的。而彩礼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目的性、风俗性,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一般来说,要求返还彩礼,必须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是虽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又共同生活,但能够证明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其他情况,法院一般不支持。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由于我国婚礼风俗颇多,各式各样,名目繁多,因此,给付的彩礼也有很多种、很多类,如:现金、金银首饰、家俱、电器、车子、房子等等,这些都属于彩礼。但有些是不应该列入彩礼范围的:一是纯属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自愿为对方购买的礼物、爱情信物、定情物等,这是男女双方为表达情意,赠与对方的,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是与结婚目的无关的,对于这类财物,不好要求返还。二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共同花费。如双方出去游玩的开销、旅游费用,双方家长见面吃饭等消费,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属于返还的范围。
彩礼的赠送,由于一般都是双方之间的交付,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凭证,所以,当引发彩礼纠纷,要求返还彩礼时,请求返还方往往举证困难,很难证明彩礼交付情况,如果相对方再否认,则法院很难采信,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所以,当事人只能找证人,或是采取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法律证明效力相对较低,但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客观真实。
钱多多 发表于 2023-06-07 12:45:34
在我国家,结婚前给付彩礼,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独特的中国特色。为此,就出现了未达成婚约,或是短期结婚后离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那么,已经给付的彩礼能够要求返还吗?
一、彩礼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礼就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在彩礼的认定上,应当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分开来。在一般的赠与当中,动产经过交付、不动产经过登记之后,无法定情形是不能撤销的。而彩礼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目的性、风俗性,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一般来说,要求返还彩礼,必须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是虽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又共同生活,但能够证明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其他情况,法院一般不支持。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由于我国婚礼风俗颇多,各式各样,名目繁多,因此,给付的彩礼也有很多种、很多类,如:现金、金银首饰、家俱、电器、车子、房子等等,这些都属于彩礼。但有些是不应该列入彩礼范围的:一是纯属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自愿为对方购买的礼物、爱情信物、定情物等,这是男女双方为表达情意,赠与对方的,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是与结婚目的无关的,对于这类财物,不好要求返还。二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共同花费。如双方出去游玩的开销、旅游费用,双方家长见面吃饭等消费,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属于返还的范围。
彩礼的赠送,由于一般都是双方之间的交付,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凭证,所以,当引发彩礼纠纷,要求返还彩礼时,请求返还方往往举证困难,很难证明彩礼交付情况,如果相对方再否认,则法院很难采信,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所以,当事人只能找证人,或是采取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法律证明效力相对较低,但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客观真实。
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提亲时或结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特有习惯,在我国大部分地方都存在,几乎成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习俗。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彩礼也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昂贵。然而问题随之出现,我们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彩礼已经给付了,最后婚确没有结成的案件,此时彩礼该如何处理,是否能返还,以下做简要介绍与分析。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彩礼给付后是可以返还的,那么彩礼该如何返还呢,返还的原则又是什么呢?以下做两点说明: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婚约解除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给女方送彩礼的习俗仍然很普遍,尤其是在中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男女当事人的情况及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比较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年轻人离婚的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结婚前送的彩礼,离婚时是否应当归还?对于这个问题,2004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的裁判带来了很大方便。该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为法院解决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实践上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法院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亟待统一、规范。如:关于如何理解该解释第十条第(二)项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规定,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就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存在长期同居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仍然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长期不间断的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对于已经生活过(含长期共同生活居住、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该种观点均认为已构成共同生活,在一方离婚时提起要求另外一方退还婚前给付的聘礼、聘金时,一律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认定为已登记并构成共同生活,法院予以驳回。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解释,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是对法条的片面认识和理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除考虑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外,还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没有达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婚,这个条件就没有达到,那么这些彩礼就应该能拿回来。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假使有一方为了骗取另外一方的聘礼、聘金而假意与另外一方办理结婚登记,虽双方登记后,偶尔在一起生活,不能认定构成《婚姻法》解释二关于 “共同生活”的认定。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极易为女方利用假结婚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农村人口中的骗婚)提供法律庇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普通百姓对法律的认同,司法的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该观点认为,所谓的共同生活是指较为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如果只是同房一次或数次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共同生活。对于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共同生活。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确未共同生活”的不同理解不仅会造成同案不同判以及法律的不严肃性和不统一性,也会造成实际的不公平、不正义。笔者认为,婚姻应当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双方除了履行《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程序性要求外,还应当达到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需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而不应当局限于登记及居住这一简单的程序层面。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要件只是一个开始,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应当是登记之后的双方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照顾等。
我们都知道彩礼返还问题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虽然对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理解透彻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无疑将更有助于处理好彩礼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对此,笔者发表如下观点:
第一、所谓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它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是为建立社会新型的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的。如果简单的以登记后居住过,即认定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民众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正确理解。
第二、离婚时应否返还彩礼还应该考虑到未能共同生活的原因,是因哪一方的过错才造成双方未能共同生活,闹离婚的。笔者所在的农村有个关于返还彩礼的风俗,就是在男女双方定亲后结婚前,如果因男方过错导致分手,那么男方就不应向女方索要彩礼,如果因女方过错导致分手,女方退还男方送的所有彩礼。该风俗在农村还是比较通行的,也是在法律没有普及以前的习惯做法,也是一般群众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普遍认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借鉴该风俗,具体到审判中就是,在男女双方离婚的诉讼中,当碰到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问题是,应该考虑到的一个问题是因哪方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女方过错,那么可以酌情让女方返还或多返还彩礼,如果是因男方过错,那么可以不让或少让女方返还彩礼。这既是一种对婚姻当中过错方的惩罚,又符合婚姻法的真谛和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符合民意,能更好的取得百姓的理解与信任。
彩礼可以返还吗?
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离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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