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servant。 发布日期:2023-06-14 11:32:04 浏览:161
张嘉喻 发表于 2023-06-14 11:53:08
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既然是补充协议,就要针对原协议,将原协议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比如:
1、双方协商变更的内容;
2、双方曾经口头协商的内容;
3、关于交款、交房、贷款、办理过户等时间节点如果有不明确的一定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4、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要明确写清;等等。
总之就是把原协议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变更的内容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完善。同时要写清原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要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时间。
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应注意什么
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张某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已婚男士,他有贤惠的妻子和可爱的儿子。真可谓家庭幸福,事业有成。但是,最近他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张某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刚毕业、年轻漂亮的王某。王某对张某穷追不舍,最终,张某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没过多久,王某告知张某自己怀孕。张某要求王某终止妊娠。王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张某面露难色。王某说,你要不同意,我就到你家和你公司去闹,让你家庭不和、名誉扫地!你要是实在不同意,只要你给我50万的青春损失费,这一辈子我都不会再去找你!张某无奈,只好答应。
二人遂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大致如下:一、张某一次性给付王某50万的青春损失费。二、王某生了孩子后,孩子由其一个人抚养,与张某没有关系。谁料孩子出生后没多久,就生了一场大病。王某找到张某,要求支付医药费。张某拿出协议,要求按照协议来处理,拒绝支付医药费。王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精英律师点评:
张某和王某通过签订协议,在他们之间设定了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民事行为。他们的这个民事行为能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合法有效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如下三种:不满10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某和王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作出这个行为时是出于自己完全的自愿,没有受到他人的欺诈、胁迫等。张某在作出这个行为时,很明显不是出于自愿。他要是不答应,王某就会到他家和公司去闹,正是由于担心,张某才答应了王某的要求。显然,他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另外,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首先,我们来看“青春损失费”。所谓青春损失费,其范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的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而青春损失不在其列。所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其次,再来关注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虽然张某和王某的孩子不是婚生子女,但其也享有婚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张某不能通过协议不履行其抚养义务。所以,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不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青春损失费,如果张某主张返还,则应返还。张某对其非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生病后,他应当支付医药费。
1219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
结婚期间,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万元用于开销,可没过多久两人闹起离婚,并约定侯先生归还欠款,但前夫却迟迟不愿履行。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日前,徐汇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侯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10万元。
2006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陈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双方订立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写明,男方欠女方债务10万元整,以男方写给女方的借据为证。嗣后,侯先生一直未予归还。
侯先生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双方收入均为共同收入,即使借条存在,也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且借条和离婚协议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胁迫所为,并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审理认为,侯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被胁迫书写,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证词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离婚登记需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难以确认侯先生在陈女士胁迫下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因此对侯先生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解析:
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此, 提示公众,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董补民/傲都娜
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
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董补民/孟根花
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欠款离婚后是否有效
结婚期间,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万元用于开销,可没过多久两人闹起离婚,并约定侯先生归还欠款,但前夫却迟迟不愿履行。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日前,徐汇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侯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10万元。
2006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陈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双方订立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写明,男方欠女方债务10万元整,以男方写给女方的借据为证。嗣后,侯先生一直未予归还。
侯先生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双方收入均为共同收入,即使借条存在,也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且借条和离婚协议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胁迫所为,并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审理认为,侯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被胁迫书写,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证词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离婚登记需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难以确认侯先生在陈女士胁迫下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因此对侯先生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解析: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鉴于新婚姻法规定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此,提示公众,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婚内欠款离婚后是否有效
陆 发表于 2023-06-14 13:58:40
西部人 发表于 2023-06-14 14:00:59
省吾身 发表于 2023-06-14 14:01:58
我要变瘦灬 发表于 2023-06-14 14:03:14
勿扰 发表于 2023-06-14 14:14:20
清儿 发表于 2023-06-14 14:18:11
他们说取微信的名字一定要很长很长 发表于 2023-06-14 11:48:56
海带 发表于 2023-06-14 11:48:56
墨香九歌 发表于 2023-06-14 11:48:56
报考面对面 发表于 2023-06-14 11: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