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徐健容。 发布日期:2023-06-26 02:24:03 浏览:457
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曾经很不以为然。
2004年的冬天,老田从法院出来在出租车里再次听到这首歌时,不禁老泪纵横,虽然青春已逝,但这一年,他算是彻底被青春撞弯了腰,还不知道能否愈合。这得追溯到2000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老田暗自对第二春的降临喜悦不已。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老师,临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里收银。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02年12月底还。”要老田在上面签字。当时处于热恋之中的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的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父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老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欢来点烂漫小情调。而勤劳朴素的小李却讲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浪费,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但是小李把家里收拾的井井有条,老田又不舍得让小李离开。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03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不和,就同意了。但事后超市里小李的姐妹们都为小李感到委屈,小李也觉得自己划不来。这时候,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2003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老田收到法院的传票感到十分意外,无奈之下只好应诉。不久,两人不和对付公堂的消息就在他们居住的小区传开了,好心的邻居纷纷劝解老田和小李不要把事情闹僵了,有话好好说。在众邻居的劝解下,两人感情又出现了转机。于是两人在开庭前达成了协议:小李自愿撤诉,撤诉以后,老田与小李去办理结婚登记。同时,老田与小李另立协议,对“10万元借据”作出说明:“10万元借据,是他要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
于是两人又勉强生活了半年多时间,还没去登记结婚,感情再次出现危机。2004年初,老田表示坚决要和小李分道扬镳,小李此时就拿出了借据要求老田支付给自己10万元作为赔偿,老田此时一口否认了自己当时的承诺,并拒绝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10万元给小李,两人再次闹僵。
2004年6月,小李再次到法院起诉老田,要求他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开庭时,老田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在小李的威迫下签下的借据,协议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自己根本没有欠小李一分钱。但老田无法出示证明自己是在威迫的情况下写下借据的证据。法院最终根据那张“借据”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田的真实意思,判决老田还给小李10万元钱。
老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于2000年给小李出具的10万元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法官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就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元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问题1 我国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解惑 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文条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不乏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且以女性提出该请求的占到绝大多数。
但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的。其实原因就在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一方向另一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表面上看,这样的赔偿金性质上和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上述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通俗的说,公序良俗其实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和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所以,法律上必然不会承认青春损失费。
问题2 同居中收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解惑:在我国,同居关系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差别,但是显示出国家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已经有了转变,同居关系不再是非法的关系。
法律上说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同居关系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另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于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没有对这种关系进行过多的干预。所以,在同居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要求经济赔偿在法律上是很有难度的。
问题3 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如何自我保护?
解惑: 既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很难被承认,同居关系也不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怎样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呢?其实,本案的纠纷中,小李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她让老田签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通过借款的形式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但是这样的方法是欠妥当的,因为老田和小李之间确实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种以形式上的借款方式来达到实质上的赔偿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实同居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关系,但是同居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说,在同居关系发生之时,往往一方(多为男方)会承诺如果一旦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多少价值财物,比如金钱或者说是房屋、汽车等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作为青春损失费,这个时候承诺的一方往往是信誓旦旦,而对方也是深信不疑。从法律上看,我们可以把这种承诺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者是终止恋爱关系为条件的,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在本案的纠纷中,如果老田承诺在双方解除关系的时候赠与小李10万元而不是通过借据的方式,那么小李在老田拒绝给予10万元赠与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老田支付,如果在老田作出赠与承诺的时候让老田写下书面的赠与合同的话,那么在诉讼的举证中,对自己就更有利了,这样就避免了本案中小李的尴尬了,对同居关系中女方的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律师支招
虽然同居关系已经不是一种“非法”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屡见不鲜,年轻人中的“试婚”现象也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是从法律上,我们还是要对同居关系做一个清醒的认识。同居关系和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同,在法律上是一种不被保护的关系。
从本案的结果中,可以折射出同居关系的女方对自己的保护是何其的重要。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如果对方做出了“青春损失费”或者类似于“青春损失费”的承诺,例如,如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或者是同居关系,就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等等,那么,一方就可以要求做出承诺的一方将承诺的内容写下来作为书面的赠与合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青春损失费”的字眼。一旦发生诉讼,书面证据也比较有利,不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这样,就能够对自己有一个比较有法律依据的保护。
浮云 发表于 2023-06-26 03:41:23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在法律咨询及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很多人向我们咨询过。那么,在恋爱婚姻的纠纷中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可以呢?这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老考虑: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离婚时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分手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律师解答
目前,社会上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的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无过错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的定性。
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你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分手时能够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曾经很不以为然。
2004年的冬天,老田从法院出来在出租车里再次听到这首歌时,不禁老泪纵横,虽然青春已逝,但这一年,他算是彻底被青春撞弯了腰,还不知道能否愈合。这得追溯到2000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老田暗自对第二春的降临喜悦不已。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老师,临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里收银。同居没多久,小李担心老田将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02年12月底还。”要老田在上面签字。当时处于热恋之中的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的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父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老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欢来点烂漫小情调。而勤劳朴素的小李却讲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浪费,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但是小李把家里收拾的井井有条,老田又不舍得让小李离开。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爱好截然不同经常争争吵吵。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03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不和,就同意了。但事后超市里小李的姐妹们都为小李感到委屈,小李也觉得自己划不来。这时候,小李突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2003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10万元。
老田收到法院的传票感到十分意外,无奈之下只好应诉。不久,两人不和对付公堂的消息就在他们居住的小区传开了,好心的邻居纷纷劝解老田和小李不要把事情闹僵了,有话好好说。在众邻居的劝解下,两人感情又出现了转机。于是两人在开庭前达成了协议:小李自愿撤诉,撤诉以后,老田与小李去办理结婚登记。同时,老田与小李另立协议,对“10万元借据”作出说明:“10万元借据,是他要对小李赔付的青春损失费。”
于是两人又勉强生活了半年多时间,还没去登记结婚,感情再次出现危机。2004年初,老田表示坚决要和小李分道扬镳,小李此时就拿出了借据要求老田支付给自己10万元作为赔偿,老田此时一口否认了自己当时的承诺,并拒绝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10万元给小李,两人再次闹僵。
2004年6月,小李再次到法院起诉老田,要求他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开庭时,老田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在小李的威迫下签下的借据,协议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自己根本没有欠小李一分钱。但老田无法出示证明自己是在威迫的情况下写下借据的证据。法院最终根据那张“借据”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写下协议和借据是老田的真实意思,判决老田还给小李10万元钱。
老田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田于2000年给小李出具的10万元借据,是老田承诺要赔偿小李的“青春损失费”,老田和小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田没有向小李借款的事实。法官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就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说明了10万元借据是老田给小李的青春损失费,不是真实借款,所以协议内容直接否定了老田与小李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田与小李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问题1 我国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解惑 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文条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常有发生,并且诉诸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不乏有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且以女性提出该请求的占到绝大多数。
但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的。其实原因就在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一方向另一方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表面上看,这样的赔偿金性质上和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上述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通俗的说,公序良俗其实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钱的补偿和我们的传统道德有所冲突,所以,法律上必然不会承认青春损失费。
问题2 同居中收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解惑:在我国,同居关系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差别,但是显示出国家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已经有了转变,同居关系不再是非法的关系。
法律上说的“同居关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同居关系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另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于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没有对这种关系进行过多的干预。所以,在同居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要求经济赔偿在法律上是很有难度的。
问题3 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如何自我保护?
解惑: 既然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很难被承认,同居关系也不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怎样才能够保护好自己呢?其实,本案的纠纷中,小李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她让老田签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通过借款的形式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但是这样的方法是欠妥当的,因为老田和小李之间确实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种以形式上的借款方式来达到实质上的赔偿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实同居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关系,但是同居的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说,在同居关系发生之时,往往一方(多为男方)会承诺如果一旦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多少价值财物,比如金钱或者说是房屋、汽车等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作为青春损失费,这个时候承诺的一方往往是信誓旦旦,而对方也是深信不疑。从法律上看,我们可以把这种承诺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者是终止恋爱关系为条件的,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样的赠与合同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在本案的纠纷中,如果老田承诺在双方解除关系的时候赠与小李10万元而不是通过借据的方式,那么小李在老田拒绝给予10万元赠与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老田支付,如果在老田作出赠与承诺的时候让老田写下书面的赠与合同的话,那么在诉讼的举证中,对自己就更有利了,这样就避免了本案中小李的尴尬了,对同居关系中女方的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律师支招
虽然同居关系已经不是一种“非法”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屡见不鲜,年轻人中的“试婚”现象也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是从法律上,我们还是要对同居关系做一个清醒的认识。同居关系和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同,在法律上是一种不被保护的关系。
从本案的结果中,可以折射出同居关系的女方对自己的保护是何其的重要。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如果对方做出了“青春损失费”或者类似于“青春损失费”的承诺,例如,如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或者是同居关系,就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等等,那么,一方就可以要求做出承诺的一方将承诺的内容写下来作为书面的赠与合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青春损失费”的字眼。一旦发生诉讼,书面证据也比较有利,不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这样,就能够对自己有一个比较有法律依据的保护。
“青春损失费”纠纷
在笔者代理的部分婚姻案件中,一些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所谓“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我个人认为从道德层面来讲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大部分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千百年来形成的贞操观对女性的束缚在现实生活中一直都真真切切的存在。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认为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爱到走入婚姻的殿堂,其间发生的性的关系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因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下法院才会有可能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因此,青春费或贞操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能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婚姻法名誉损失费怎样赔偿
如果双方有孩子,就应该给女方给予青春损失费
开群百货13411332453 发表于 2023-06-26 04:47:59
还有青春损失费可以要
我还是我 发表于 2023-06-26 04:48:20
Chuanky(建川) 发表于 2023-06-26 04:51:04
(未来) 发表于 2023-06-26 04:55:15
晴天 发表于 2023-06-26 05:06:46
霞 发表于 2023-06-26 02:40:43
蓝月亮 发表于 2023-06-26 02:41:31
chang 发表于 2023-06-26 02:42:02
A 瑞雅 发表于 2023-06-26 02:42:02
娇软甜伤, 发表于 2023-06-26 02: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