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不,完美。(轩)。 发布日期:2023-07-02 10:05:02 浏览:476
吴亦 发表于 2023-07-02 10:24:19
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农村自建房吗?房产是一笔很宝贵的财富,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是有宅基地的,现在土地价格非常占有优势,所以宅基地也比较值钱。在进行房产继承的时候,尤其是在农村,家里长辈去世,子女们经常会争夺房产的继承权,那么房产下面的宅基地能不能继承呢?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范围进行了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综上所述,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宅基地都没有继承权。但是对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男女继承权平等。
遗产继承中经常存在一些难以调节的纠纷和争议,涉及到个人利益的问题,大家要提起重视。在遇到麻烦的时候及时咨询律师,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咨询: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农村自建房吗?
农村自建房屋是否可以贷款需要分情况而定。具体为:
一、自建房屋有产权证的。
抵押贷款最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对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只有具备房产证的房屋才能进行抵押登记。农村自建房屋,市场价值相对较低,但也可以进行登记。只是农村房屋有其特殊性,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即便具备产权证,银行也会考虑贷款风险,总之,农村自建房屋贷款困难。
二、自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
若农村自建房屋没有产权证,则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农村房屋本来就不易于进入市场交易,不具备流通性。若没有产权则银行不会认可,因此无法贷款。
农村自建房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吗
在城镇化建设的推动下,让自建房拆迁已不再是新鲜事儿,自建房拆迁,意味着拆迁补偿、意味着重新安置,这些知识你都了解吗?自建房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一、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费标准,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自建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如何审查自建房民事申诉案
城市自建房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行为人自行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章建筑。自建房时常引发各种民事、行政诉讼,甚至导致严重的刑事案件的发生。本文结合我院办理的四起涉及自建房民事申诉案例,总结、探究解决审查涉及自建房案件的工作思路。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许某将自建房借给陈某居住,陈不归还,许某起诉要求陈某腾房。法院认定自建房系许某借给陈某居住,但以该房屋属非合法房产,法院对自建房的归属、处置不予裁判为由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庞某有北房三间。吴某一家三口承租相邻公房一间,使用面积9.4平方米。吴某将承租房向西扩建约5平方米。庞某起诉请求吴某拆除自建房。法院经现场勘察,认为吴某居住面积狭小,包括自建房使用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认定吴某扩建自建房确属生活必须,判决驳回庞某诉讼请求。
案例三:案件的起因还是案例一中的自建房。许某因将自建房屋借与陈某使用后,陈某拒不返还该房,故许某自行拆房。陈某称屋内损毁了家具、洗衣机等物品,丢失二万元现金,遂起诉要求许某赔偿。法院判决认为,许某在其屋内有大量物品的情况下私自拆毁房屋,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许某拆毁房屋导致陈某无法居住,应赔偿陈某在外租房租金9600元。
案例四:王某承租公房一间。焦某在王某居住的东房后墙搭建自建房2间并出租。法院现场勘验,王某所居房屋后墙受潮现象严重,家具受潮。焦某自建房西墙屋顶漏水。法院认为:焦某自建房紧邻王某房屋后墙,其墙壁漏水导致王某房屋墙壁受潮,判决焦某由西向东拆除自建房50厘米。
二、检察机关审查涉及自建房相关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审查涉自建房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建房是违章建筑。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乡规划法规定,行为人只有取得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申领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自建房缺乏所有审批手续,违反了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的管理要求,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建筑。
第二,适当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为了确保案件审查的慎重和公正性,笔者认为审查涉自建房案件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与实际居住需要相结合。
自建房的存在与城市人口高度集中、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自建房不能被赋予物上所有权;作为一种事实,它与其他利益主体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笔者认定自建房违法性,必须考虑它存在的现实性,避免脱离实际。
(二)检察机关审查涉及自建房案件的思路
第一,对涉及自建房相邻关系案件的审查思路。
自建房多建在居民平房院内。如何对自建房进行管理,分清各方权利和责任,维持社会公平,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案例二即属此类。笔者认为,吴某一家自建房屋显属违法,法院以吴某“即包括自建房使用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为由,判决驳回庞某诉讼请求不妥。首先,《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出租“楼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平房和单位用作集体宿舍以及分割出租房间或床位供人留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但这不是居住标准,且正式规定出台后这一条被删除。平房的基本使用面积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法官认为吴某“使用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进而认定其自建房应该受到保护的依据不足。其次,法院支持吴某自行扩建房屋,可能形成只要居住面积狭小就能任意扩建房屋的示范效应,使自建房随意搭建严重,相邻纠纷日益升级。但公房产权人并未对扩建行为提出异议,且自建房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综合全案对此案并未抗诉,以检察建议方式纠正法院错误现场勘验。
第二,自建房使用权问题解决意见。
自建房被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或当事人自行拆除以前,自建房权利人基于建筑物材料的合法所有,以及对自建房实际占有的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支配建筑物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首先看案例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许某将自建房无偿出借给陈某使用,该借用合同亦属无效,陈某应将基于合同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对方;许某将自建房借与他人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陈某明知自建房仍愿意借用,表明其愿意承担风险,双方均有过错。不论根据占有的基本原理还是根据合同无效的规定,陈某都该将借用的自建房返还许某。法院认定自建房非法的属性正确,但是以此为由不确定该自建房的归属缺乏法律依据。
再看案例三。案件的起因还是案例一中的自建房。法院保护了陈某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和相关权利,因此她在自建房内的物品才因对自建房享有使用权而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她的财产与放在任何公共场所无异。笔者认为,法院判决许某拆除自建房需支付陈某另外租房费用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已经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在审理自建房侵权案件中有自由裁量权,请看案例四。申诉人焦某认为法院认定其自建房造成相邻王某的墙体受潮缺乏证据,申请对墙体损害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笔者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纠纷,并非必须经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认定损害原因。法官经过现场勘验及生活常识,能够划分相关各方责任;且法院只判决拆除贴近王某墙体的部分,保留了其他自建房屋,检察机关不必抗诉。
总之,判定拆除自建房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应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为标准,未必需要全部拆除,至于自建房的违法性审查,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干预,而不必全部通过民事审判予以制裁。
自建房是一种物,自然可能受到侵害。这类案件应以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为审查依据,运用占有的理论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但是物权法对占有制度规定得极为原则,以至于连占有的定义都未曾作出,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只有在法院审判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统一标准,确立占有的基本制度,才会减少涉自建房案件审理中相互矛盾的现象;即使出现某些细节方面的认识差异,也不会形成权利归属的重大差别。因此,笔者期待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能给予司法实践者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董补民/朝格巴特尔
如何审查自建房民事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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