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失联怎么办理离婚

提问人:永远的0。     发布日期:2023-07-10 11:52:04     浏览: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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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力量在相关海域搜索“黑匣子”信号和飞机残骸。资料图片

从3月8日至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客机失联事件已过去一月有余,人们除了密切关注搜寻进展外,开始更多关注索赔问题: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在哪些国家起诉索赔?谁是赔偿主体?4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行了“传播热点论谈”,与会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当前法律可以介入

连日来,中、澳、美搜寻队先后数次探测到疑似客机“黑匣子”的脉冲信号,搜寻队表示,希望未来数天内可在该海域海底发现一些有助于确认该处是MH370“长眠之处”的物件。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方面启动的刑事调查仍在继续。据新加坡《联合早报》4月10日报道,马来西亚警察总长阿布·巴卡尔指出,警方至今已传召180人协助调查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但仍未有发现。

阿布·巴卡尔表示,警方的调查范围仍以四个角度为主,即劫机、人为破坏、乘客与机组人员的心理问题及个人问题。

显然,目前来看,造成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的原因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从航空法角度出发,在我个人看来,目前真正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浮出水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宣增益说。

但对马航失联乘客家属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理性角度去思考善后问题尤显必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尹志强认为,马来西亚之前已经宣布飞机坠毁,“有了这样一个初步结论,法律应该介入进来”。

专家建议在中国起诉

事实查清后,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在哪些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宣增益介绍说,根据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和马来西亚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在马来西亚,所以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时,MH370航班的目的地是中国,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宣增益表示,MH370客机上有几名乘客是美国人,美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很多人看来,美国的法律原则在相同类型的诉讼判例中表现得更为慷慨。

据法国《费加罗报》网站的报道,在2009年里约热内卢至巴黎航班发生空难后,一位美国乘客的亲属得到了高达40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一位巴西乘客的亲属仅得到了75万美元,一位欧洲乘客的亲属得到了25万美元。

那么是不是在美国起诉更好?“的确,美国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赔偿额非常高,不仅有实际损失的赔偿,还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宣增益说。

但宣增益不建议在美国起诉。他表示,美国、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法院很有可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判决赔偿额。而且在美国,诉讼时间会非常长,“可能拖个四五年”,此外律师代理费也非常昂贵。

宣增益介绍说,按照公约规定,可以在上述有管辖权的国家分别提起诉讼,比如一些家属在中国起诉,还有些家属在马来西亚起诉,但这样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建议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的诉讼期间没那么长。”

宣增益和尹志强都提出,此次失联事件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好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组成律师团,在一个国家提起诉讼。

赔偿主体目前为马航

据了解,《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此次失联事件中,作为承运人的马航,在发生旅客伤亡事故的情况下,无论存在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目前没有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乘客家属首先可以向马航主张无过错责任赔偿即第一梯度赔偿责任,马航必须承担11.3万欧元(100余万元人民币)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如果马航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还要承担第二梯度的过错责任,即承担11.3万欧元特别提款权之外的额外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运人除需承担11.3万欧元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和潜在的超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等。

宣增益告诉记者,如果最终调查认定是由于飞机出现故障,美国波音公司也应赔偿,这一赔偿与11.3万欧元的特别提款权并不冲突。

宣增益介绍,在中国法院起诉或者在马来西亚法院起诉,获得的赔偿额度基本相同。

信息发布的是与非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援救》第5.1.1条规定,当任何当局或任何搜寻与援救组织的机构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

但此次马航客机失联事件中,马来西亚方面的信息发布备受诟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双聘教授解志勇对马来西亚方面的信息发布进行了点评。

解志勇认为,马来西亚政府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马来西亚方面很迅速地给这次事件定位为“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事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起初的频率非常高。而且总理专门出面作说明,其他发言人也是国防部长兼代理交通部长,这一做法提高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其次,在发布信息时措辞非常严谨,一直到现在都使用“失联”一词。

第三点,发布信息时比较有科学的精神。开始说“不排除人为因素”,后来说“不排除劫机的可能”,这种可能性越来越高时,又宣布已经启动犯罪调查。

解志勇也指出马来西亚信息发布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曾一度出现过两个声音,一个是军方,一个是政府,主体混乱。在飞机是否调头和折返的问题上,至少在最初几天实际上是误导了国际社会,“可能有违反法律的嫌疑”。

同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效率非常低下,而且非常不恰当地反复使用否定性用语。“从政府发布信息的角度,这样做都是不恰当的,应该尽量用肯定的语言传达准确的信息。”

此外,客机失联事件发生后,马来西亚方面在北京设立了接待家属的场所,但却经常拒绝回答家属的提问,缺乏与权利相关人的有效沟通。

水中月     发表于 2023-07-10 13:36:08

其他回答

对方不同意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有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性日趋频繁,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明显增多,这也给离婚诉讼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在律师实务中经常收到一些当事人的咨询,他们苦恼的问题是:配偶下落不明,已经多年没有消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自己想要开始新的生活,却背负着名存实亡的婚姻上下两难。那么,遇到这种情形要如何办理离婚呢?

这个问题掺杂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冲突,很复杂,加上各种说法也是要么一知半解,要么太理论化,很多当事人最后还是云里雾里。在此,广州朱俊凯律师对此作一个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或者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更有悖于人权。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二)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1 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原告,无论原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原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对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是否判离婚是要看证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尽早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判离婚。(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建议撤诉,把这次起诉作为二次起诉时感情不和的证据,过半年再起诉,法院判离婚的可能性非常高。(3)第二次起诉仍不成功且仍不见人的情况下。等到满两年时,可以要求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出一份对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证明,这样法院多会判决离婚。

2、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

《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照《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23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 3 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大部分会判决离婚。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

1、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除因特殊情况(比如生病住院、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外,必须到庭表达自己的意见,因为离婚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如果某方当事人不到场,可能导致误判,而这种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可恢复。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场,那么必须要出具书面的意见,当然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要求缺席的当事人将其书面意见进行公证,否则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不大。

2、现在人员流动性大,有的夫妻间因为一方外出务工等原因走得很远,或在外找到心上人,故意换掉手机号或住址,使原告无法与之联系,这种无法联系的状态可能持续好几年,如果不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一方又无法组建正常的家庭,否则就会构成重婚罪。这对原告来说,肯定也是极不公平的。

3、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要求原告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否则不予立案。这个证明一般是要求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村(居)委会,但这里问题又出现了:首先是派出所或村(居)会一般辖有上千甚至上万人,他们可能连被告这个人的名字都没有听说过,他怎么敢开这个证明,即便是认识这个人,法律上又规定要失踪两年以上才能宣告失踪,面这个两年期限又由谁来证明,原告吗,原告根本不可能从对方失去联系的第一天起就会去派出所备案,而等到要起诉时才去备案的话,不是又要等两年才能离婚,所以问题很多,让原告陷入无奈。

4、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

三、法律实务技巧:

一个优秀的律师,会通过自己的智慧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些技巧来处理这个问题,较为有效的常见方法包括:

(一)第一种方法:如果对方有联系方式,但无固定住所的,就如实把被告的联系电话写在诉状上,地址写为原告的住址,这样一来,被告在接电话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会主动到法院去拿传票;

(二)第二种方法:明确知道对方在外省务工的地址,这种情形就直接在诉状中将其现住地列为“文书送达地址”,由法院邮寄送达;

(三)第三种方法:不知电话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将被告住址列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为法律也规定,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传票;

(四)第四种方法:如果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诉状中将被告住址列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无法送达时,再要求法院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实际上是推定送达,即只要在省级报刊上的公告时间届满,就推定已经送达给被告。

当然,公告送达也有一定的问题,就是有可能被一些不诚实的原告利用。原告自己知道被告在哪里,但为了达到独吞财产或顺利离婚的目的而故意隐瞒,致使法院公告送达,最后错判,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而最后如果被告知晓后完全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要求重新审理,而最坏的情况是,原告可能因此而构成伪造证据罪,因此法院对下落不明的被告这种离婚案件慎重立案也是迫不得已的,而平衡这种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原告委托律师来代理这种离婚案件,这样就能避免上面那种诉讼欺诈,减轻自己的法律风险。

对方下落不明如何办理离婚?

多国力量在相关海域搜索“黑匣子”信号和飞机残骸。资料图片

从3月8日至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客机失联事件已过去一月有余,人们除了密切关注搜寻进展外,开始更多关注索赔问题: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在哪些国家起诉索赔?谁是赔偿主体?4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行了“传播热点论谈”,与会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当前法律可以介入

连日来,中、澳、美搜寻队先后数次探测到疑似客机“黑匣子”的脉冲信号,搜寻队表示,希望未来数天内可在该海域海底发现一些有助于确认该处是MH370“长眠之处”的物件。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方面启动的刑事调查仍在继续。据新加坡《联合早报》4月10日报道,马来西亚警察总长阿布·巴卡尔指出,警方至今已传召180人协助调查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但仍未有发现。

阿布·巴卡尔表示,警方的调查范围仍以四个角度为主,即劫机、人为破坏、乘客与机组人员的心理问题及个人问题。

显然,目前来看,造成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的原因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从航空法角度出发,在我个人看来,目前真正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浮出水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宣增益说。

但对马航失联乘客家属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理性角度去思考善后问题尤显必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尹志强认为,马来西亚之前已经宣布飞机坠毁,“有了这样一个初步结论,法律应该介入进来”。

专家建议在中国起诉

事实查清后,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在哪些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宣增益介绍说,根据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和马来西亚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在马来西亚,所以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时,MH370航班的目的地是中国,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宣增益表示,MH370客机上有几名乘客是美国人,美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很多人看来,美国的法律原则在相同类型的诉讼判例中表现得更为慷慨。

据法国《费加罗报》网站的报道,在2009年里约热内卢至巴黎航班发生空难后,一位美国乘客的亲属得到了高达40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一位巴西乘客的亲属仅得到了75万美元,一位欧洲乘客的亲属得到了25万美元。

那么是不是在美国起诉更好?“的确,美国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赔偿额非常高,不仅有实际损失的赔偿,还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宣增益说。

但宣增益不建议在美国起诉。他表示,美国、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法院很有可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判决赔偿额。而且在美国,诉讼时间会非常长,“可能拖个四五年”,此外律师代理费也非常昂贵。

宣增益介绍说,按照公约规定,可以在上述有管辖权的国家分别提起诉讼,比如一些家属在中国起诉,还有些家属在马来西亚起诉,但这样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建议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的诉讼期间没那么长。”

宣增益和尹志强都提出,此次失联事件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好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组成律师团,在一个国家提起诉讼。

赔偿主体目前为马航

据了解,《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此次失联事件中,作为承运人的马航,在发生旅客伤亡事故的情况下,无论存在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目前没有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乘客家属首先可以向马航主张无过错责任赔偿即第一梯度赔偿责任,马航必须承担11.3万欧元(100余万元人民币)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如果马航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还要承担第二梯度的过错责任,即承担11.3万欧元特别提款权之外的额外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运人除需承担11.3万欧元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和潜在的超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等。

宣增益告诉记者,如果最终调查认定是由于飞机出现故障,美国波音公司也应赔偿,这一赔偿与11.3万欧元的特别提款权并不冲突。

宣增益介绍,在中国法院起诉或者在马来西亚法院起诉,获得的赔偿额度基本相同。

信息发布的是与非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援救》第5.1.1条规定,当任何当局或任何搜寻与援救组织的机构有理由相信一架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立即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

但此次马航客机失联事件中,马来西亚方面的信息发布备受诟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双聘教授解志勇对马来西亚方面的信息发布进行了点评。

解志勇认为,马来西亚政府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马来西亚方面很迅速地给这次事件定位为“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事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起初的频率非常高。而且总理专门出面作说明,其他发言人也是国防部长兼代理交通部长,这一做法提高了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其次,在发布信息时措辞非常严谨,一直到现在都使用“失联”一词。

第三点,发布信息时比较有科学的精神。开始说“不排除人为因素”,后来说“不排除劫机的可能”,这种可能性越来越高时,又宣布已经启动犯罪调查。

解志勇也指出马来西亚信息发布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曾一度出现过两个声音,一个是军方,一个是政府,主体混乱。在飞机是否调头和折返的问题上,至少在最初几天实际上是误导了国际社会,“可能有违反法律的嫌疑”。

同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效率非常低下,而且非常不恰当地反复使用否定性用语。“从政府发布信息的角度,这样做都是不恰当的,应该尽量用肯定的语言传达准确的信息。”

此外,客机失联事件发生后,马来西亚方面在北京设立了接待家属的场所,但却经常拒绝回答家属的提问,缺乏与权利相关人的有效沟通。

马航客机失联 法律问题浮出水面

离婚财产分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的,对方的财产应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公证或财产清单的形式进行清算和划分。如果对方不愿意提供财产信息或有隐瞒财产的情况,可以通过律师或法院要求其提供财产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根据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对方离婚财产怎么分

如果您遭遇家庭暴力,可以通过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等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在起诉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的伤情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以此支持离婚请求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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