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CHINA PING AN周圣勋。 发布日期:2023-07-26 03:52:03 浏览:749
hap 发表于 2023-07-26 06:28:08
什么是公司债务?公司债务对公司发展有什么影响?公司债务的主要来源有哪些?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对公司债务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什么是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二、债务资金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债务资金对公司影响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像“水能载舟,水亦能复舟”一样,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有帮衬与促进作用。同时,也可能带来副面的影响与消极的作用。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应付举债与还债方面的杂事会让管理者疲惫不堪,如应付或操作不当,还会有失公司信誉与利益。如公司出具了银行本票、债权人到银行去贴现。公司存在银行的资金不足以兑取时,公司的生产经营其它方面需要的资金,就会受之影响。总之,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过高的负债,还可能导致公司被债权人“吞并”。
三、公司债务的来源
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
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其中,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而对外筹措的长期借款为企业主动承担的债务,是有计划有安排进行筹措并能够利用战略发展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偿还的部分。这部分债务主要对应企业购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外投资、调整资本结构等而筹措的资金。短期借款则是企业为了应对短期资金不足而向企业外部筹措的资金,如企业为现金周转或偿还债务等而筹措的资金。应付部分则一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公司债务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王女士与丈夫冯先生的孩子小明出生于2001年,现在上小学。夫妻俩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因冯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冯先生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孩子抚养争议,丈夫一气之下撤回了起诉。
在此次庭审中,王女士与冯先生对于离婚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抚养能力,另外孩子现在在北京上学且跟丈夫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孩子由父亲抚养。而丈夫冯先生却称,孩子的母亲出走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过孩子了,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是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因此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当天小明也一起来到了法庭,看到父母都不同意抚养自己,小明当场哭得泣不成声。经过法官与孩子沟通,小明说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
针对夫妻俩互相推诿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多次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孩子的母亲王女士同意抚养孩子。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王女士将孩子领走。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
新婚姻法条例明确表明,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因此,王女士和冯先生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指责的,孩子的抚养义务必须归一方负责。
父母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
夫妻俩在打离婚官司时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争相推诿,一同到庭的10岁孩子小明(化名)见自己没人要,当场泪洒法庭。这是日前在广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生的一幕。
陈女士与丈夫林先生的孩子小明出生于2001年,现在上小学。夫妻俩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因林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林先生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孩子抚养争议,丈夫一气之下撤回了起诉。
在此次庭审中,陈女士与林先生对于离婚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抚养能力,另外孩子现在在北京上学且跟丈夫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孩子由父亲抚养。而丈夫林先生却称,孩子的母亲出走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过孩子了,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是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因此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当天小明也一起来到了法庭,看到父母都不同意抚养自己,小明当场哭得泣不成声。经过法官与孩子沟通,小明说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
针对夫妻俩互相推诿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多次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同意抚养孩子。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陈女士将孩子领走。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
朱律师分析:
新婚姻法条例明确表明,父母对孩子是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因此,陈女士和林先生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指责的,孩子的抚养义务必须归一方负责。
父母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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