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天空。 发布日期:2024-03-09 11:28:03 浏览:240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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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夫妻双方本是“同林鸟”,生下来的孩子就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抚养的责任和义务,那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下面我和大家分享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1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二、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3、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六、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首先和对方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则需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抚养费。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由于离婚协议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以小孩为原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对方追要抚养费。
获得生效判决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则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七、离婚后能单方给孩子改名吗?
(一)原则上不能单方给孩子改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若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则可以改变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规定:“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三)不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八、离婚后探望权的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2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八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需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离婚申请的三十天内,给予离婚双方撤回离婚申请的时间。等到三十天期满后,夫妻双方可以亲自到该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不去申请的,那么婚姻登记机关会认定其撤回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向日葵️ 发表于 2024-03-09 13:52:23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夫妻双方本是“同林鸟”,生下来的孩子就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抚养的责任和义务,那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下面我和大家分享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1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二、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3、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六、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首先和对方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则需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抚养费。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由于离婚协议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以小孩为原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对方追要抚养费。
获得生效判决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则会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七、离婚后能单方给孩子改名吗?
(一)原则上不能单方给孩子改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若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则可以改变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规定:“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三)不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八、离婚后探望权的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新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判决2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八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濤濤 发表于 2024-03-09 13:52:29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已经失效,最新《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新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就是分以上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比利时杨坤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4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具体如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风信子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月下之约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新的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就是有个冷静期。双方提出一个月后才能离婚。
བློ་གསལ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规定:
我最赞同了。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离婚发生转移,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少数不择手段妄想通过婚姻霸占他人财产的婚姻骗子无缝可钻。
为新婚姻法点赞!
哈哈……
哈哈…………
荷溏月色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这3样东西女方带不走,都归男方所有!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
晓风残月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2020年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尔而来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6
三个问题,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一、男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无效,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该互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要承担抚养费。三、子女随父抚养,还是随母抚养,都是父母共同的子女。详情请见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等。附: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体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后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手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天缘策划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7
问题1、两个孩子都归男方养,女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亲热,教育孩子等的权利,有给予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有他们的孩子是属政策外生育,他还有参加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问题2、如果你孩子两个都归女的养,男方的权利和义务与问题1的相同,如果一个人养一个,就不存在谁补贴谁的抚养费了,但两个都有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3、法院判决的话,可能会判决给女方,你朋友家里的财产不会被分割出来(因为那是他父母的,不属于他的)。
LuciaUmi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7
1:女方有探视的权利 还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男方有探视的权利 还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没人扶养一个的话,根据实际的情况支付费用,可能是男方给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给男方
3:照你说的情况,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大点,主要是看判给谁对孩子有利,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是作为孩子的父亲,男方怎么说都要尽到抚养的义务
阿香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7
法院把孩子判给谁另外一方都有探望的权利,法院判决的话当然要先考虑有经济抚养能力的一方,对子女身心成长更康的一方,如你所说当然是女方,也不排除一方一个,你朋友家里的财产绝对不会拿来分割,因为并不涉及
面条@师傅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7
1:“如果两个孩子都归男方抚养(事实上他近几年内无抚养能力),女方以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女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但这是不可能的,孩子肯定不会归男方抚养)。
2:“如果两个孩子都归女方抚养(她有工作,有经济来源),我朋友以后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每人抚养一个孩子呢? ”:
(1)两个孩子肯定都会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 周以内的孩子一般归母亲直接抚养。他的孩子才满月,还在哺乳期,到法院肯定会判由母亲抚养的。除非母亲有特殊的不宜与孩子一起生活的重大传染病时才有可能不由母亲抚养。
(2)孩子归母亲抚养:你朋友有探望权利、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由于你朋友还在上大学:抚养费应由他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没有个人财产的,只能等以后他有财产时执行。
(4)如果是协商: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给不给、给多少,可以由他和她协议确定。
3:“法院判决的话,孩子判决给哪方的可能性大点?还会涉及到财产分割。我朋友家里的(他父母的)财产会被拿来分割吗?”:
(1)到法院判肯定归女方抚养。
(2)财产分割也只是分割同居期间他们俩人的财产。
(3)他父母的财产与他无关,不会被拿来分割。
用心去爱 发表于 2024-03-09 11:48:17
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新《婚姻法》出台,也没有就上述问题做相应修订。
因此,不存在分居一定时间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可能。
虹声 发表于 2024-03-09 11:48:22
不是自动解除,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安好*^_^* 发表于 2024-03-09 11:48:22
如果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若没有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elive~@^_^@~ 发表于 2024-03-09 11:48:22
如果他父亲愿意在你们结婚后把房过户到你们两人名下,是可以的。办理赠与手续就行,登记一人为产权人,另一人为共有人即可。
Miss Huang ^_^ 发表于 2024-03-09 11:48:34
可以的
那么这样的话房子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安静的等待 发表于 2024-03-09 11:48:34
可以的,但是要办理公证的
学不乖 发表于 2024-03-09 11:48:34
结婚后老公买的房子和事业,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桂馥兰香 发表于 2024-03-09 11:48:34
新婚姻法的出台,让很多男人高兴坏了,让很多女人担心坏了。客观的说新婚姻法有失公平,但姐妹们要相信,新婚姻法算个P,见招拆招才是王道。看看姐姐的彪悍经历,让大家知道新婚姻法怎么成为浮云的。
事情是这样的,8年前我和我老公结婚,他出生于小康之家,家境还算不错,在公婆的资助下,外加他自己的积蓄,在婚前他就早买好了一套130多平方的房子,地段也不错,结婚时我父母想着他家里为了给他买房已经耗空了,所以我们结婚的钱和全套家具,家电都是由我家出钱的。本来开始几年婚后的生活还是很幸福的,但生活总不会一直那么美好,生了儿子后,我身材发胖,完全没形了,老公和我的感情也变得越来越淡了,而且更糟糕的是,他在外面有了一个小三,常常夜不归宿,和那个小三一起过着“幸福”的生活。我忍无可忍,提出离婚,老公一开始答应了,后来不知道怎么想了想,又说我们的儿子还小,看在儿子的面上,就不要离了吧,不能让孩子在一个破碎的环境里成长。我承认当时自己也很懦弱,没主见,外带感情脆弱,被他三言两语那么一说,又见他似乎有痛改前非的行动(那段时间他和小三好像也断了,好久都没联络),再说我也是很软弱的性格,一个人带着一个那么小的孩子到底该怎么过,心里也根本没底。
于是就这么“苟且偷生”地忍了下来,没过多久,大概也就半年多的时间吧,他又故态复萌,公然和那个小三又勾搭上了。我后来忽然明白当时他死不肯离婚,好像也不是为了儿子,而是真的离婚起来,他的房子至少要分我一半,而他向来认为那是他一个人买的房子,与我无关,他才舍不得白白分一大笔钱给我呢。我承认我的软弱,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就这样,三个人,两个家庭,过着貌似和平的日子,持续了很多年。很好,现在新婚姻法出台了,说是男方婚前的财产,婚后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我老公好像突然有了法律的依靠,马上就变了一副嘴脸,前几天主动提出要和我离婚,我说那房子呢,怎么分配?你总不能让我和儿子通通去睡马路吧?他趾高气扬地说,儿子留下,至于我嘛,现在法律明文规定,那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和我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我听了真如五雷轰顶,既气自己,为什么当初结婚前,或者刚结婚的时候不在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呢,弄的现在几乎都要一无所有了;又气他的绝情,要知道,这么多年来家用都是我拿出来的,儿子的抚养费也是我出的,他白白在家里蹭吃蹭喝,最后居然什么财产还都归他。
这个时候我心也冷了,想着结婚这么多年,我为这个家尽心尽力,却忽略自己很久了,很久没买漂亮的衣服,很久没买护肤品。有天在网上看论坛,看到一个介绍医美网的,就是一个整形美容的网站,还可以打折,我想着想问问有什么整形方法可以让我恢复生儿子前的好身材。结果打电话过去,那边的客服给我介绍了吸脂减肥,想瘦哪里就可以瘦哪里。于是问了下价格,和一些手术相关信息,基本当天就敲定了,只等我有时间直接去医院。一周后,等我做完吸脂减肥,老公看我的眼睛都直了,虽然这时候吸脂效果还没完全显现,但与吸脂之前显然已经有了很大区别了。老公又提出不想离婚,男人果然就是视觉动物。
现在跟老公没离婚,虽然不知道他跟小三现在的关系如何,但老公也收敛了不少。经此一役,我也彻底明白了,指望法律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是不可能的。只要想办法抓住老公的心,什么新婚姻法,全部都会变成浮云。
小骑手 发表于 2024-03-09 11:48:34
自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已不认可事实婚姻。
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CHENG 发表于 2024-03-09 11:48:43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
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发表于 2024-03-09 11:48:43
有你是名字就属于你们共有。
纵横法律网 徐涛明律师
一帆风顺 发表于 2024-03-09 11:50:3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你说的情况稍有不同,可视为男方父母的部分赠与(首付),若男方答应加你的名字在房产证上,该房产就是二人共有了。如果离婚,作为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angel. 发表于 2024-03-09 11:50:3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成民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
委托代理人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代卡,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陈元果,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因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陈**、柏**自由相识恋爱,2004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30日生育一女名陈X。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再加之柏**与陈**父母相处时常发生矛盾,陈**曾于2008年1月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均未作改善夫妻关系的努力,陈X现随柏**及其父母生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用。
2004年2月17日,陈**与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乐斯公司)签订龙泉驿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以七成20年按揭方式购买乐斯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面积1
1
7.73(实际面积为1
1
7.17)平方米,每平方米1 538元,总金额为181 060元。同年3月9日,陈**、乐斯公司、龙泉工行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陈**用其购买的商品房在龙泉工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26 000元,贷款期限20年,自贷款发放次月起,陈**采用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并于同日对该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上述二份合同签订后,陈**婚前支付首付款55 060元,按揭公证费251元,工程安装费3 400元,电力一户一表配套资金1 600元,光纤电视费510元,维修基金3 621元,银行实际发放贷款126 000元。2004年11月26日,陈**、柏**向乐斯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办理房屋产权及按揭抵押的一切相关手续。2005年1月13日,为购房交纳税款2 7
1
5.9元。2005年1月18日,陈**所购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2006年7月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陈**。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陈**从2004年4月18日起开始归还按揭本金及利息。截止2008年10月29日,已还贷款本金17 78
5.82元,利息29 240.17元,尚欠银行本金108 2
1
4.18元,婚前陈**归还本金6
1
1.54元,利息1 05
7.12元。
夫妻共同财产有电动工具薄式曲线锯1个、薄式电锤1把、日立牌手电钻2把。陈**婚前个人财产有床及床垫各1张,电脑、洗衣机、电视各1台;柏**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6床及床单。双方认可夫妻共同债务有欠陈**亲属28 500元,欠柏**亲属31 000元,计59 500元。陈**现在成都金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主管,月收入3 000元,柏**在成都市鑫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市场监理,月收入1 8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龙泉驿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公证书、购房交纳相关费用的票据、银行还款明细表、办理房屋产权的委托书、借条、工资收入证明、当事人的共同陈述等在案为证。
夜袭寡妇村。 发表于 2024-03-09 11: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