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Jennifer。 发布日期:2024-03-11 03:32:04 浏览:506
目前关于婚内侵权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课题。婚内侵权包含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人身的(如性)、也包括财产的。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详细规范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不是问题,只是你愿不愿意起诉或者说目前法律有没有那样的规定来规定婚内的侵权行为。这个度一般是有法院的立案庭裁量。
所谓夫妻侵权,即配偶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民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一、影响夫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建立的原因
一是人的观念问题。大多数人讳言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认为是夫妻间的事,属于个人的私事,正所谓法不入家门,完全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介入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况且,夫妻间即使发生一些矛盾,出现一些侵权行为,只要一方没有提出离婚,就说明这种矛盾和侵权并不重要,或者说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予以默认,这完全符合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根本没必要介入。其实不然,夫妻间被侵权的一方,之所以容忍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主要原因是缺乏婚姻内救济途径状告无门,而不得不放任这种行为的存在,因此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已成当务之急。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丈夫不抚养妻子,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给抚养费,而法院如果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令多数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普遍认为夫妻一体,怎么赔?怎么给?给了也是共同财产。但在美国等很多西方国家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可是屡见不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除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们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理论尚存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基于这种思想,人们很难在婚后形成夫妻独立的财产制的意识。
二是立法问题。现行婚姻法也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虽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才能确定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往往无法界定。若发生夫妻侵权行为,赔偿问题无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实际操作性。为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成为追究婚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障碍,为保障夫妻间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法律应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这一点在现行婚姻法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和缺憾。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做出了规定,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离婚,与婚内侵权不是一回事,而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新《新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对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目前,除了重婚能够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则任外,象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现象,在婚姻持续期间,法律一般是无法介入的。加之向夫妻间内部的一些侵权行为,如果不是由其中一方提出,外人也很难知晓。也就是说夫妻间被伤害方处于某种考虑,对这类侵权行为予以默认,使家庭暴力、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沦丧了社会道德,而且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 是维护家庭稳定的社会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至关重要。俗语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说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也说明了一个稳定的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重要性。但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由此而来的单亲家庭增加,涉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纠纷也随之增多。离婚不仅是家庭内部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过错侵权。一个家庭之所以支离破碎,最终走向解体,决不是偶然的,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它是夫妻间矛盾无法调和的最终产物。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章“婚姻家庭关系”中,虽然对夫妻之间的一些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仅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3条、44条、45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重婚行为,做出一些规定,提出一些救济措施。婚姻法对夫妻间侵权规定较少,且救济手段单一,仅限于行政和刑事“救济”,如何进行民事救济始终是空白。由于夫妻间的侵权决非以上几种(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财产权等),而且基本上属于民事侵权。由于缺乏民事救济的途径,绝大多数的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主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虽然夫妻间协商解决相互间的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协商不成,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问题。使夫妻间侵权行为长期、持续的存在,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为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就需要对受夫妻侵权行为损害的一方,予以民事救济,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是弘扬精神文明的社会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建立健康、向上、文明的新型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由于目前缺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侵权责任和民事救济措施的有关规定,使得在婚姻存续期间,被侵权的一方得不到及时法律救济,无形中助长和放任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方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只有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是落实男女平等的社会需要。男女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而夫妻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中的必然要求。所谓夫妻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夫妻地位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关系平等,二是财产关系平等。新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在第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和20条等就夫妻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做出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很具体全面,但对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和怎样承担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的优势,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的义务,垄断家庭的一切事物,而处于弱势被侵权的另一方,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逐步丧失独立地位,凡事不得不依赖、服从另一方,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规定成为形式,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只有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地位平等,进而实现男女平等。
三、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夫妻间尤其是妻子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增强,使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在古代社会是谈不上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的。因为无论是在奴隶社会或是封建社会,夫妻关系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妻子基本上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所吸收,这种一体主义的婚姻,即谈不上夫妻间的侵权,也谈不上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解放后,在我们国家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否定了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观,强调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就为夫妻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奠定了主体上的可能性。现在人们最大的担心在于对夫妻间侵权行为进行救济,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谐,认为夫妻内部事情,最好由夫妻内部处理就能够全部解决,它往往需要一方的逆来顺受为代价。这显然是不合时宜和潮流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逐步完善,使建立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13条、31条、32条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并轨,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以适应基本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婚姻当事人的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的要求。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18条、19条、39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对我国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契约财产制三种并行制度。虽然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但婚姻当事人对夫妻间的财产制度可以选择。许多学者在探讨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时,认为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实施民事救济,因为,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夫妻间侵权后,即使进行民事赔偿,其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种救济既没必要也不可能。随着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夫妻之间完全可以通过约定和民事救济,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这就为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可能性。
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的几点建议
(1)完善立法执法。虽然婚内夫妻侵权行为由于主体仅限于夫或妻而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主体并不妨碍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也可适用于婚内侵权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而赔偿损失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依职权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剥夺部分财产处置权、剥夺部分权利、处以罚款等。如:婚前财产--房屋,所有人不得随意处置。如果婚内夫妻侵权事情节严重可部分剥夺婚前财产所有权,甚至全部剥夺,作为对被侵权方的补偿。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男方把房子准备好,女方买家电、家具等。过十年八年,房子还是我的,家电、家具等已贬值,不愿意过你走人,而女方无房,无处安身,只得委曲求全,任其“包二奶”、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2)加大夫妻间侵权道德舆论的宣传力度。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夫妻间的侵权,只能靠道德规范。要从整和社会资源方面入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行政、民调、普法、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各自的 作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可以先搞试点,有点到面,逐步推广。可以先搞家庭公约、村规民约、楼院公约作为一个规定,可以规定几条。如:不履行夫妻义务、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赌博、网恋、打骂妻子(丈夫)、精神虐待可以通过道德评议会、家庭会予以训诫、据结悔过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罚款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罚做家务、罚做社会义工、在一定的场合检讨、重温婚姻誓言等多种方式进行。从道德、伦理方面约束夫妻间的侵权行为。
婚内侵权结果的严重性,较为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引起离婚的原因很多,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缺乏爱的婚姻或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缺乏两性;婚外情或个性不匹配;由于一方生理或别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离婚;由于经济问题或生活发生重大改变时引起的离婚。
事实上,贫穷的确给婚姻带来过度的压力,以至贫穷夫妻的离婚率比富裕夫妻高出两倍。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发现,因经济问题离婚或发生争吵的多为教育程度较低的夫妻。教育程度较高的夫妻很少因经济问题而争吵。另一方面,本国的一部分高收入夫妻在经济安排、消费方式等方面也也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严重者也可导致婚姻的危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的严重性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
(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开宣判和第几次起诉离婚并没有关系,如果当事人关心的是公开审理,离婚官司公开审理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即便被告请求公开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原告的个人隐私,原告不同意的话,法院无法公开审理,但 不公开审理 不等于就不能公开宣判。
起诉离婚的起诉流程
法律分析: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是: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
4、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5、调解无效,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6、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目前关于婚内侵权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课题。婚内侵权包含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人身的(如性)、也包括财产的。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详细规范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不是问题,只是你愿不愿意起诉或者说目前法律有没有那样的规定来规定婚内的侵权行为。这个度一般是有法院的立案庭裁量。
所谓夫妻侵权,即配偶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民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一、影响夫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建立的原因
一是人的观念问题。大多数人讳言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认为是夫妻间的事,属于个人的私事,正所谓法不入家门,完全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介入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况且,夫妻间即使发生一些矛盾,出现一些侵权行为,只要一方没有提出离婚,就说明这种矛盾和侵权并不重要,或者说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予以默认,这完全符合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根本没必要介入。其实不然,夫妻间被侵权的一方,之所以容忍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主要原因是缺乏婚姻内救济途径状告无门,而不得不放任这种行为的存在,因此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已成当务之急。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丈夫不抚养妻子,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给抚养费,而法院如果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令多数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普遍认为夫妻一体,怎么赔?怎么给?给了也是共同财产。但在美国等很多西方国家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可是屡见不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除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们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理论尚存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基于这种思想,人们很难在婚后形成夫妻独立的财产制的意识。
二是立法问题。现行婚姻法也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虽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才能确定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往往无法界定。若发生夫妻侵权行为,赔偿问题无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实际操作性。为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成为追究婚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障碍,为保障夫妻间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法律应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这一点在现行婚姻法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和缺憾。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做出了规定,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离婚,与婚内侵权不是一回事,而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新《新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对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目前,除了重婚能够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则任外,象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现象,在婚姻持续期间,法律一般是无法介入的。加之向夫妻间内部的一些侵权行为,如果不是由其中一方提出,外人也很难知晓。也就是说夫妻间被伤害方处于某种考虑,对这类侵权行为予以默认,使家庭暴力、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沦丧了社会道德,而且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 是维护家庭稳定的社会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至关重要。俗语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说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也说明了一个稳定的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重要性。但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由此而来的单亲家庭增加,涉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纠纷也随之增多。离婚不仅是家庭内部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过错侵权。一个家庭之所以支离破碎,最终走向解体,决不是偶然的,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它是夫妻间矛盾无法调和的最终产物。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章“婚姻家庭关系”中,虽然对夫妻之间的一些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仅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3条、44条、45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重婚行为,做出一些规定,提出一些救济措施。婚姻法对夫妻间侵权规定较少,且救济手段单一,仅限于行政和刑事“救济”,如何进行民事救济始终是空白。由于夫妻间的侵权决非以上几种(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财产权等),而且基本上属于民事侵权。由于缺乏民事救济的途径,绝大多数的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主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虽然夫妻间协商解决相互间的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协商不成,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问题。使夫妻间侵权行为长期、持续的存在,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为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就需要对受夫妻侵权行为损害的一方,予以民事救济,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是弘扬精神文明的社会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建立健康、向上、文明的新型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由于目前缺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侵权责任和民事救济措施的有关规定,使得在婚姻存续期间,被侵权的一方得不到及时法律救济,无形中助长和放任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方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只有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是落实男女平等的社会需要。男女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而夫妻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中的必然要求。所谓夫妻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夫妻地位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关系平等,二是财产关系平等。新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在第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和20条等就夫妻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做出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很具体全面,但对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和怎样承担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的优势,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的义务,垄断家庭的一切事物,而处于弱势被侵权的另一方,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逐步丧失独立地位,凡事不得不依赖、服从另一方,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规定成为形式,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只有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地位平等,进而实现男女平等。
三、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夫妻间尤其是妻子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增强,使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在古代社会是谈不上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的。因为无论是在奴隶社会或是封建社会,夫妻关系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妻子基本上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所吸收,这种一体主义的婚姻,即谈不上夫妻间的侵权,也谈不上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解放后,在我们国家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否定了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观,强调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就为夫妻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奠定了主体上的可能性。现在人们最大的担心在于对夫妻间侵权行为进行救济,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谐,认为夫妻内部事情,最好由夫妻内部处理就能够全部解决,它往往需要一方的逆来顺受为代价。这显然是不合时宜和潮流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逐步完善,使建立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13条、31条、32条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并轨,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以适应基本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婚姻当事人的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的要求。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18条、19条、39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对我国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契约财产制三种并行制度。虽然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但婚姻当事人对夫妻间的财产制度可以选择。许多学者在探讨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时,认为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实施民事救济,因为,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夫妻间侵权后,即使进行民事赔偿,其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种救济既没必要也不可能。随着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夫妻之间完全可以通过约定和民事救济,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这就为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可能性。
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的几点建议
(1)完善立法执法。虽然婚内夫妻侵权行为由于主体仅限于夫或妻而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主体并不妨碍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也可适用于婚内侵权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而赔偿损失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依职权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剥夺部分财产处置权、剥夺部分权利、处以罚款等。如:婚前财产--房屋,所有人不得随意处置。如果婚内夫妻侵权事情节严重可部分剥夺婚前财产所有权,甚至全部剥夺,作为对被侵权方的补偿。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男方把房子准备好,女方买家电、家具等。过十年八年,房子还是我的,家电、家具等已贬值,不愿意过你走人,而女方无房,无处安身,只得委曲求全,任其“包二奶”、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2)加大夫妻间侵权道德舆论的宣传力度。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夫妻间的侵权,只能靠道德规范。要从整和社会资源方面入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行政、民调、普法、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各自的 作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可以先搞试点,有点到面,逐步推广。可以先搞家庭公约、村规民约、楼院公约作为一个规定,可以规定几条。如:不履行夫妻义务、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赌博、网恋、打骂妻子(丈夫)、精神虐待可以通过道德评议会、家庭会予以训诫、据结悔过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罚款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罚做家务、罚做社会义工、在一定的场合检讨、重温婚姻誓言等多种方式进行。从道德、伦理方面约束夫妻间的侵权行为。
小小小小小 发表于 2024-03-11 03:52:17
要违反法律规定并有证据法院才会管,法院一切以事实说话
小陆香香 发表于 2024-03-11 03:52:17
引起离婚的原因很多,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缺乏爱的婚姻或不能同步成长的婚姻;缺乏两性;婚外情或个性不匹配;由于一方生理或别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离婚;由于经济问题或生活发生重大改变时引起的离婚。
事实上,贫穷的确给婚姻带来过度的压力,以至贫穷夫妻的离婚率比富裕夫妻高出两倍。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发现,因经济问题离婚或发生争吵的多为教育程度较低的夫妻。教育程度较高的夫妻很少因经济问题而争吵。另一方面,本国的一部分高收入夫妻在经济安排、消费方式等方面也也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严重者也可导致婚姻的危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冉颜红 发表于 2024-03-11 03:52:37
法律分析:会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离婚,最要满足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满足了夫妻感情破裂条件,法院基本上就会判决离婚。认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列举了14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传锋 发表于 2024-03-11 03:53:02
法律主观: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或暴力伤害的证明。起诉的到被告一方所在地起诉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三,如果有对方过错的证据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心 发表于 2024-03-11 03:53:24
对于每一个成年人来说,如果自己的性生活没有得到合适的缓解就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和影响,无性婚姻里面长时间的没有性生活对双方都危害极大,下面就来看看有哪些危害吧。
引发生理疾病
引发心理疾病
影响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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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 发表于 2024-03-11 03:53:57
似乎很多分手或者离婚的理由就是性格不合,事实上真正的性格完全相合的话,大家又会觉得这日子过得太无聊了,所以我觉得这只是借口,你根本没去真正的思考过你们之间的问题是什么!
如果你对婚姻不是很看重,而且觉得你也完全不爱对方了,那么不需要任何借口,也别甩锅在性格上,想离婚就离婚,没必要磨磨唧唧的。但是如果你对对方还有感情,而且不是特别想离婚,那么你就该去找找你们真正的问题。
你们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说说自己的想法,就一个问题来说,你们肯定是有争吵或者也得有冷暴力的,就拿最近的一次来说事,你让对方说说自己的想法,你再说说自己的想法,你们双方再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一下,两个人都各退一步,试着解决这个问题,你会发现其实没什么问题是解决不了的,你们只是太自我了。
性格不合算是什么理由呢?只要性格不一样,肯定会有摩擦的,有了摩擦你们就应该学会去面对,去解决,不要用争吵或者冷暴力的方式解决,而是每个人都对对方抱着宽容的,理解的态度,事情会好很多。
你可以试试看我提出的方法,如果真的觉得过不下去了,就离婚吧,不过也别轻易展开下一段婚姻了,我觉得婚姻应该是两个成熟的人,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人在一起,是神圣的,而不是儿戏,你们在婚姻中还是太不成熟了。
冂纟匕 发表于 2024-03-11 03:54:09
在我快来,结婚的对象不需要什么,但是性格,一定要相合。因为,和性格不合的人相处,真的真的太累了。和这样的人在一起,一天只会吵吵吵,还不如分开,各过各的比较好。
最重要的便是这个“合”字,你要找的不是一个三观相同的人,而是三观相合,性格相合的人。
性格相合,就是懂不懂得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婚姻中,避免不了许许多多的小摩擦,避免不了争吵,但是这些都是正常的。有这些小摩擦,不能说你们性格不相合。但是,要懂得包容、理解、尊重,婚姻是小摩擦和大包容的结合体。
一个觉得自己什么都好,什么都对,而别人只要和他不一样,就是错的人,千万别和他结婚,因为他压根不知道什么叫君子和而不同,所以你在他这里永远也得不到尊重,更别指望能和他性格相合。一个眼睛里只有自己,没有别人的人,说小一点是狭隘,其实就是自私。我们都知道,和一个自私的人相处,真的很累。和一个完全不懂得包容的人在一起,也很累。
你真正应该结婚的,是那些懂得尊重并愿意包容你的人。一对夫妻,但凡彼此懂得尊重,日子便不会太难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当你做错了什么的时候,你应该有一个会包容的、会尊重你的人。他会给你依靠,给你鼓励,给你勇气。而不是一个成天挑你的过错,和你争吵的人。
就如三毛和荷西,他们相爱,并且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我们都知道,三毛一直喜欢浪迹天涯,心心念念要到撒哈拉去,荷西得知,毅然申请将工作调至撒哈拉。三毛后来在《撒哈拉的故事》里写,就在荷西为她而来到撒哈拉的那一刻,她已经决定生生世世,不离不弃。
很多人,都希望“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但是,我更喜欢“知我者,谓我心忧”恋爱找一个一心一意的人固然不错,但是结婚,我更希望找一个懂自己的人当然,这都是不冲突的。
你们的性格已经严重不合,还不如离婚,余生这么长,你害怕找不到一个和你性格相合的人么?这次的分开,正是为下一次的相遇做准备。过不下去,没必要勉强自己,没必要委曲求全,不开心,就分开吧。性格不同不要紧,但是如果严重不合,就不要勉强在一起
。
细帝 发表于 2024-03-11 03:54:09
现如今存在着好多人,他们在谈恋爱的阶段,他们会发现彼此很多好的,然后他们慢慢结婚以后发现,可能对方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好,对方可能会有很多缺点是自己接受不了的,所以现在也会有好多人选择离婚,这条路。
说实话,在现今的社会,离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我们可能在每家每户都知道他们家可能有某一个人离婚,中国的离婚率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每年逐步上升中,但是我认为离婚,虽然它很常见,但它并不是一个小事情,因为在婚姻中我们牵扯到的因素太多,婚姻有双方的父母,还有可能有我们的子女,我们擅自离婚是对他们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如果在婚姻中发现性格严重不合,你们可以找个时间坐下来好好聊一聊,可能这样去由于你们之间的沟通比较少,所以时间长会造成这样的因素,但是提到离婚的话,你一定要慎重考虑,因为离婚牵扯到的人太多,他不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她是一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庭的大事。你们可以找时间出去谈谈,两个人聊一聊,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是好的,就不需要离婚了,还可以过,很圆满的生活。
如果你们,真的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不想离婚的话,你们也要,和双方的父母或者如果有子女的话,要和他们提前打一下招呼。离婚很常见,但也要慎重考虑,两个家庭的事情最好不要私自做主。
风中的雨 发表于 2024-03-11 03:54:09
我觉得并不是一定要离婚啊,其实很多夫妻在婚后都会觉得性格不合,但是你们还是缺少了包容呀,如果你们懂得包容了,就不会去计较这么多了。
恋亲恩 发表于 2024-03-11 03:54:09
这个不需要证据你当成常常醉酒的理由要求离婚就行了…真要证据也好找阿…常喝酒醉的人你等他醉了时候录下来视频…乱说话时候录音下来这些都是证据
娇软甜伤,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老公严重喝酒,如果你想以这个为理由跟他起诉离婚的话,你就必须要收集他喝酒时对你们造成危害的一些证据,就比如拍照或者证人来证实等等,就可以提出离婚了
ゼ落v叶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你所提出离婚的原因就是老公四个酒吧总是喝酒,那你就要拿出他喝酒的证据,比如照片和录像都可以。
不忘初心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一楼红岩中喝酒,你想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但是你们是一家子人,是夫妻两个,有孩子,有儿女,有孩子,有孩子,有孩子,你可以教训他,你可以说服他,不说离婚怎么样?离婚的孩子,他们怎么办?不需要离婚,你只要告诉她,不让他再喝,有孩子人呢?怎么办?合作又伤胃又伤身体,你给他讲道理就可以了,不需要
bbs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人生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的规律。人到老年,最害
怕的是冷清和孤独,最需要的是儿女的理解、安慰和体
贴。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有些人这种
敬老的意识淡化了,而啃老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借双休
日去看望父母,吃住在老人家,忙得老人团团转。老人天
不亮就要去提竺买菜,接着又马不停蹄地烧菜做饭,一切
料理仃当,摆开桌子,恭请儿孙们上桌就餐。饭后还得忙
着收拾残羹剩汁,清刷杯盘碗碟……而子女们抹抹嘴便回去
休息,将多余的菜打包带走,有时还将孩子丢下来让父母
大人照料,退休在家真比上班还累。
可怜天下父母心。当今不少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仍然
要为一大家子人买菜、做饭、洗衣、扫地、接送孙子上放
学。当子女的不妨换位思考,如果你老了,子女也如此对
待你,你有何感受呢?
作为父母对你们也没有过高的要求,只希望你们把父
母当成自己孩子对待就行了。这也是对父母最高的礼遇,
也是最孝顺了。常听一些老人说:“子女对父母能有对自己
子女的百分之一就是孝顺了。”说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子女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百依百顺,关怀体
贴,无所不至,但对父母,却恰恰相反。有句古话说得
好:“国正人心顺,官清民自安,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
宽。”但是,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子孙谁见了。
不忘初心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我认为离婚不需要什么证据,这要俩人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言语多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爱琴海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有家暴,酗酒滋事不挣钱养家糊口,只有一些直接证据证实才能申请法院离婚的,还有夫妻感情破裂了。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喝酒不是感情破裂
只要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
法院才判决离婚
要么,或者你们协商离婚
报考面对面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你老公太爱喝酒了,你想起诉他离婚的话,也不需要什么证据了。你就把他这种爱喝酒不对家庭负责的事情作为理由。
苏怡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主要需要两方面的证据。
一是你们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证据,这是最基本的;若感情没破裂,法院不会判离婚。
二是你丈夫酗酒,或者其他婚内过错的证据,比如酒后家暴、出轨之类,这是为了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7
家暴比出轨严重,因为家暴不仅是对身体上造成了伤害,还会对心理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家暴的男人一般都有暴力倾向,而且家暴的人都不会悔改,所以不管哪种情况都是不能原谅的,你可以先和你老公好沟通一下,如果他还是不肯悔改,那你就只能离婚,因为这是不能原谅的。
阿七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8
两个同时都严重:
而且家暴往往和出轨联系在一起。
长期家暴,容易导致出轨。
长期出轨,容易导致家暴。
但是在法律层面来讲,家暴更严重,因为家暴已经触犯刑法,必须判刑了,而出轨仅仅是道德人品问题,法律暂时还没有明文规定处罚。
不管家暴还是出轨,最终都会导致离婚,所以请大家好好经营自己的家庭和婚姻。
.hou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8
男方有病,而且有家暴可以起诉离婚,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星光贝贝柴勇勤 发表于 2024-03-11 03:54:19
你如果是因为她有皮肤病,要离婚,个人认为还没有到这么严重的地步,具体你看他是什么皮肤问题我可以解决?你们的这个困扰
九夜 发表于 2024-03-11 03:54:45
即使判离男方也会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加盐的咖啡】 发表于 2024-03-11 03:54:45
只要你不愿意,法院是不会判离的
Peter 琴 发表于 2024-03-11 03:54:45
皮肤病可以治疗
不愿意离婚,提出自己的理由
离婚需谨慎,再婚有风险
若-兮- 发表于 2024-03-11 03:54:45
皮肤病什么时候也变成离婚的理由了?只有有关遗传或者生育的病才能离婚吧。皮肤病是可以治愈的。传染性不强或者没有传染性的疾病是不影响你们接触的。传染性极强的皮肤病,要入院治疗的,也是可以康复的。不过我觉得这个老公你要不要已经没所谓了。毕竟连皮肤病都嫌弃你的人,你能指望他什么呢?
*微雨燕双飛* 发表于 2024-03-11 03: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