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

李光伦

李光伦

俩人没结婚 女生生下孩子孩子在男方户口上可以移到女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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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2.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大力力

大力力

1、你所称的“有没有份”的房子是指你老公“婚前买的”那套还是“现在买房子”的那套?如果是“婚前买的”,就属于你老公婚前个人财产,你就无份;如果现在买,就属于婚后财产,你有份。

2、你们在婚后的家庭收入属于原则上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半分割。如果你收集到了你老公有外遇的确实证据,你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其赔偿,即在分财产时对你有所照顾,或另拿出一笔钱赔偿。

3、关于娘家生活费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你也不是提出生活费的适格主体(应由娘家父母提出),数额又无法举证,在很多情况下会被认为赠与,你还是不要要求了吧,免得多交诉讼费。

附:《婚姻法》关于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七画

十七画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估计你们没有做过婚前财产公证,所以你们的财产分配原则是:一人一半,谁领孩子谁适当多得,不领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

原来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卖掉之后再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你们家庭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

《婚姻法》关于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ndy

Andy

1,我们一家在我娘家住了5年,从没给过我娘家生活费,如果离婚,可不可以向我老公讨回生活费?

这个当初你和你丈夫与你的父母有协议吗?没有的话你的父母是没有法律依据向你丈夫要钱的。

2,补充:我知道原来老公结婚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可问题是这个房子卖了,现在如果买房子大部份的钱是以前卖房子的钱。我想知道现在如果我老公买房子,这买来的房子我有没有份?

原来买房子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家新买的房子,由于当中一大部分是用你丈夫婚前财产买的,这部分依然是他的个人财产,你是无权的,超出部分归夫妻共同财产。

但由于新房是用原来部分卖房钱买的,到法院的话,你丈夫就要举证说卖房钱,看看他有没有证据,他没有证据的话,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才才

才才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匆匆

匆匆

关于彩礼: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女方收取过彩礼钱以及存在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关于财产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男方家庭暴力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女方有相关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女方可以在离婚的的同时或者之后一年内向男方要求赔偿。

漂泊的云cium

漂泊的云cium

如果认定有家庭暴力,男方无权要求任何东西。财产按照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但是如果男方行为非常恶劣,会相对倾向于女方。

Archer

Archer

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男方不属于上面的情况所以不合理。具体财产分配要看你们的共同财产等等

念雨悠暮

念雨悠暮

这个是不合理的哦,2万元的彩礼钱是已经送出去的,而且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男士方面的不对,对于这个2万的彩礼是没有义务归还的

夏&之星

夏&之星

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们已经结婚并登记,然后生活近两年,不符合退还彩礼的规定。

至于你们离婚后分割财产的问题,可以考虑确认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以加害方分割较少于受害方为标准~

刘昊然的小媳妇儿

刘昊然的小媳妇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属于上述第10条的第一款,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山李红

山李红

不是的,这是你的误解,没有结婚的话,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大部分彩礼的。

啦啦啦

啦啦啦

你好,律师

请咨询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在我国,于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在广大农村,更是一种习俗。由于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加之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较缺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纠纷的处理没有较统一的标准,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吴妹妹

吴妹妹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什么是夫妻感情确破裂呢?法院判断男女双方感情是不是已经破裂,主要是依据4+1个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荣

~~~荣

离婚的构成必须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如果是因为孩子的事情,不能离婚.

朕

不可以.提出离婚是有条件的,但绝对没有任何一个条件说因为孩子有残疾而法院准许离婚.

Wall-E

Wall-E

可以啊,订婚不在现有的婚姻法保护范围之内,你们属于民事纠纷。

纯白色

纯白色

订婚不具法律效力,他起诉你一定要履行婚约是不能胜诉的,但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我心飞翔

我心飞翔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属于协议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属于诉讼离婚。

可见,小孩是否有残疾对于是否可以离婚是没有限制的。不过,协议离婚以双方对子女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为前提,否则民政部门是不会发给离婚证的。而对于诉讼离婚,若双方对子女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法院也会就此作出判决。

修江游龙

修江游龙

法律只需要证据,如果有合法的证据,法院才会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

雨点儿

雨点儿


1,在法律上无法断绝父女关系。
2,婚姻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
3,不属于合法夫妻,结婚的条件是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4,遗产应有刘蕾和刘林平均继承。

苏勃羽

苏勃羽


(1)刘蕾是不能和刘教授断绝父女关系的,在我国法律上,唯一可以断绝亲生父女之间关系的是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收养,而刘蕾已经成年。


(2)我国婚姻规定,结婚自由,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父母的婚姻。刘蕾不能从法律上干涉其父亲刘教授再婚。


(3)我国新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由于刘教授与罗小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刘教授与罗小琳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需要达到结婚的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不具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血缘关系即可。


(4)因为刘教授没有留下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如果刘教授已经没有父母健在,刘教授的遗产由其与罗小琳生育的儿子刘林和其女儿刘蕾公共继承,一般为按份等额继承,各占40万元。而罗小琳并非刘教授的合法妻子,不能参与法定继承。

渔夫

渔夫


(1)刘蕾是不能喝刘教授断绝父女关系的,在我国法律上,唯一可以断绝亲生父女之间关系的是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收养,而刘蕾已经成年。无论什么情况下,刘蕾都不可能与其亲生父亲刘教授断绝法律上的父女关系。


(2)我国婚姻规定,结婚自由,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父母的婚姻。刘蕾不能从法律上干涉其父亲刘教授再婚。


(3)我国新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在我国要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就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由于刘教授与罗小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刘教授与罗小琳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需要达到结婚的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不具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血缘关系即可。


(4)因为刘教授没有留下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如果刘教授已经没有父母健在,刘教授的遗产由其与罗小琳生育的儿子刘林和其女儿刘蕾公共继承,一般为按份等额继承,各占40万元。而罗小琳并非刘教授的合法妻子,不能参与法定继承。

李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但可能需要时间。

顺祝幸福!

小宝丁

小宝丁

如果这个男人是你反映的这样,就不能与其登记结婚,否则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如果他到你家捣乱,可以向公安局报案。

孩子问题,可以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

这个你父母也有教训,不能包办婚姻。

上善若水

上善若水

报警呀!!!

终生有效

终生有效

按时间顺序从头说起吧:


1.2010年底你俩“结婚”,没有结婚证,你也没到法定婚龄,此时从法律上严格来说,你们之间并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没有结婚证是欠缺登记等婚姻的程序要件,未达法定婚龄是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


2.从2010年底你俩“结婚”到2011年底有了小女儿再到2012年二三月份你离开那家这一段时间,你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有了子女,不知道在这期间你是否达到了法定婚龄(20周岁),如果达到了,属于欠缺程序要件(登记领证)的事实婚姻。此时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就转化为法律上婚姻,受法律保护;而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现在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发生纠纷时是按同居关系处理的。如果到你离开那家时还没达到法定婚龄,连事实婚姻都算不上,只能算同居关系。


3.关于2012年二三月你离开那家后,和他“离婚”,这里的“离婚”和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同,因为你们没有走法律上的结婚程序,只能看做是你俩就解除同居关系达成的协议。如果这个协议的内容是出于你俩真实、自愿的意思、协议内容也不违法,这个协议是有效力的。


4.关于2013年六月你回家后,他和你家人强迫你“复婚”的事。其实是谈不上“复婚”的,因为你俩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婚姻关系,本来就没有,自然谈不上“复婚”。此时如果你俩去做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上仍然算是初婚。


5.关于他和你家人逼迫你去领结婚证的事,如果你本人的真实意思是不愿意的话,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根据这些规定,他们的行为侵犯你的婚姻自由权。按你说的情况,你家人和你意见不一致,先跟家人沟通吧,如果实在没法沟通,就报警吧。你去报警,派出所就应该做记录、作出处理;如果派出所不处理,你可以去他们的上级公安局反映,这是你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


6.你没有提到小女孩抚养的问题,虽然你俩没有登记领证,这个小女孩还是你俩的子女,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也是受法律保障的。你俩有抚养这个小女孩的义务,一方抚养的,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7.这确实是比较纠结的事,没有人希望发生这样的事。先跟你家人好好谈谈吧,他们这样做可能是有某种顾虑。按老人们的观念,有了孩子就是一家人了,你就等于出嫁了,再回娘家老人可能会觉得没面子啥的……这只是我的猜测,也可能不是这样。总之,好好跟家人谈谈,没有父母不疼自己的孩子,相信他们也不愿意逼你的。关键是你自己得把这事前前后后考虑清楚,你以后的路、小孩的抚养什么的得有个主意,最好能打消老人的顾虑。报警告那个男的干涉你婚姻自由强迫你结婚没什么问题,但真要告家人的话,就真的是撕破脸了,可以说你就没这个家以后再也无法回去了,所以这只能是最后最最后的选择,首先要先跟家人好好说说。

最后要说的是,婚姻是大事,可能带来幸福,也可能带来悲剧,对你今后的生活甚至可以说对你的一生影响巨大,没有人能替你负责,只能你自己对自己负责,问问自己的心,坚持该坚持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祝你好运!

青衫隐

青衫隐

。。。。。你是要问什么呢 关于婚姻的法律有 婚姻法 还有婚姻法解释 还有相关的 很多

开心就好

开心就好

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而不仅仅以达成婚约为目的。女方在收受彩礼后未与男方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夫妻关系的,就不存在赠与的条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现在法院也是这样判的。

例如:订婚前男方给了女方三万元的彩礼。后两人分手并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遭拒绝。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南方有雨

南方有雨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孩子一般是一方抚养一个L

健康是福

健康是福

参照《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
一、二

娜

《婚姻法》以及解释
1、2

士当弘毅

士当弘毅

如果对方犯有严重错误,法院可以判定离婚

但是没有的就必须得双方当事人在的情况下离婚

幸福的被爱

幸福的被爱

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又可以离婚的确切条件的话,同时又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条件包括


1、无效婚姻(确切说不叫离婚,而叫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满足法定条件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结婚这一款,如果一方失踪的话,对方提出离婚诉讼,一定可以判决离婚)

风尘客

风尘客

不用,青春损失费?不要太搞笑哦,那男的同样也损失青春了呀。这是无理要求。到了离婚这一步还是一二三讲清楚比较好,谁也别让谁谁也别欺负谁,公平最好,虽然看着面子难看,但以后绝对双方都会庆幸当初分得清楚没有给以后的生活制造麻烦。

Nico

Nico

不太合理,但是我知道婚姻法不论怎么说都要优先保护妇女儿童的.

俊俊

俊俊

没有赔的,无理取闹

(未来)

(未来)

唉,看你的问题怎莫说呢?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遇到了和你一样的问题,的确,青春损失费没有什莫必要!

可是,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一个说不爱了,而另一个还有爱。硬要离婚的话,会有什莫样的感受呢?

婚姻不是一张纸而已,更多的是相互体谅包容的心,刚结婚一年,你们还在磨合期,如果你们要分开的原因不是什莫第三者,都需要你们,也值得去争取你们的幸福,有时候人是很容易被迷惑的,被别人,更多的时候是被自己迷惑。别轻易说不爱了,除非你们是闪婚一族,只要有对彼此的了解,感情的基础,都要去勇敢的面对你们现在遇到的难处,是因为什莫事情?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吗?是因为背叛吗?还是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婆媳关系?或者刚结婚,彼此觉得和恋爱不一样了所以感觉好像没有爱了?

不要害怕改变,每一个人都应该改变的,停留在过去,只会让自己变得没有生气,所以以万变应万变,谈恋爱的时候的自己在结婚后要变成居家过日子的自己,一个人的生活圈子及习惯要变成两个人或者加上宝宝,双方父母的共同的生活圈子,我们都太年轻,都有很多的不适应这些改变。可是,不能一直年轻啊,不能永远告诉自己我不成熟啊,要成长要成熟就要经历这些改变的,不要把你现在的应该进行的生活总和以前相比,会很累的!

其实你看看所有夫妻的问题里面,是不是大家的问题好像都一样?可是大家都没有耐心,只是觉得离开,分开,自己会找到更好的幸福,实际上呢?

所以,对自己负责,不是说要去承担什莫责任,而是面对问题的态度,负责的去想问题,不能逃避,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虽然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追求完美,如果认为是只凭自己的感觉去做的事情都是对的事情,那世界上就不会有什莫后悔的事情发生了,可是实际上呢?每个人都在对自己曾经做过的不完美的大事小事有着或多或少的悔意,认真的面对一切,用心面对你的人生,如果做不到这样,就算以后你们真的分开了,好像真的离开了让你们不开心的事情,那只能是说你回避了它,这样的态度在以后会同样带给你同样的痛苦,不会带给你幸福!

所以呢,我建议你们,不管是你提出来的还是她提出来的分开,都要让大家对自己负责,不要着急分开,看看你们的问题到底在哪里?一起去勇敢的接受磨合,给彼此多一些包容和理解,实在自己解决不了,就请教有经验的人,呵呵,彼此多沟通!

真心祝你们幸福!

而对于损失费 ,看女方要的原因了,其实,钱这个东西,算什莫呢?对于一个认真珍惜的人来说!

世界如此美妙,我们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呵呵

我的胡言乱语,你可能都看不明白,不过,不管你们发生了什麽事要让你们有离婚的这样的想法,两个人还是不要冲动的好,加油!或许为了你们认真的相爱也应该认真对待,不要草率!

小龙女

小龙女

建议协议离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媚态

媚态

你可以去起诉!但是婚姻的案件必须得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能判离或不离!你还要举证!

安静

安静

根据婚姻法,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感情已破碎,你可以直接申请离婚。但是要有足够的理由证明你们已没感情,这样法院才能判决。

李伟东

李伟东

根据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要分居满2年才可以不顾另一方的态度..你才半年,不能强制离婚.但是,你可以申请离婚,调解看看先.

Single

Single

你说的是同居关系吧!(90年代叫事实婚姻) 未到法定年龄的,根据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属无效婚姻,更何况你没去登记机关登记.

或者你们已生儿育女又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就要去法院提起上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及共同财产.

假如你们没有生儿育女也没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那好聚好散.

吉祥如意

吉祥如意

没结婚证就不受法律约束。只要给对方说清楚就行了。如果过了礼金,男方退婚的话,礼金就拿不回来了;如果女方退婚,把礼金退给男方就行了。看情况,有的原价退,有的会多退

木支

木支

这不算婚姻,相当于没结婚。

濤濤

濤濤

根本就没结婚解除什么婚姻?

姚博远妈妈

姚博远妈妈

1 “已经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准备去办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他们还是夫妻关系。因此你堂哥去世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堂嫂你大伯和伯母,有权继承你堂哥的遗产.

2 你堂嫂把你堂哥(婚前个人财产)在银行的所有钱取走她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你堂嫂构不成盗窃罪。

妹妹

妹妹

可以.

在法律上,只要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就没有离婚.

因此你堂哥去世了,她还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你堂哥的遗产.

郝梓轩

郝梓轩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该离婚协议都是不生效的,所以财产应先进行分割,您堂哥的个人财产部分可以作为遗产。

xy真真

xy真真

具体问题从法律上说你堂嫂有继承的权利。从你说的情况来说。如有证据证明你堂嫂的行为导致你哥哥的死亡,她有可能丧失继承权的。

唯@你

唯@你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我认为你的堂嫂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你堂哥的死因是受到你堂嫂的威胁和刺激,故你堂嫂的行为属于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应当丧失继承权。至于你说的你的堂嫂在你堂哥去世的第四十七天,在你大伯和伯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去银行将你堂哥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取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这要看具体的数额是多少。

念

不算啊!你们就没结婚证,也不用离婚。很容易解决啊

大音希声。

大音希声。

== 虽然按照老百姓来看办过酒席就算是结婚了 但是实际上你们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他总是打你如果打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 你可以告他故意伤害还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PYS

PYS

你们没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在法律上来讲!是属于非法同居!他去法院告你是不成立的!可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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