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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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从 离婚协议 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 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 抚养权 ,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还包括未 抚养 子女一方 探视权 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 夫妻财产 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证 》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 《 婚姻法 》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 离婚协议书 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离婚财产分割 的相关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并签订离婚协议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是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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