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房产的最新规定

曲进

曲进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生效,婚姻法自行废止。新的民法典规定: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抬头望望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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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冷面布衣梅凌风:

冷面布衣梅凌风:

近日,看见不少 网友转载一篇2015新婚姻法规定的条目和指责对女性的不公,例举的规定条款如下: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网友还奉劝女人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女方不要出钱给男方装修,等等,总之,就是对这些新规定的不满。本人是普通平民,不是法律的制定及参与者,为此,谈谈我们普通百姓中庸的看法。首先,我们要看清楚,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由于贫富悬殊的加大,婚姻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金钱观念的改变,人们选择婚姻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把金钱、存款、住房、汽车等物质条件放在了选择婚姻的重要标准位置,过度看重了物质条件;因此很多女人在选择婚姻的时候都不想自己去奋斗,都想走捷径,不管男人的人品如何?也不管是拆迁户还是暴发户,哪怕成天吃喝嫖赌,只要有车有房有存款,就会优先选择,反正离婚以后都会有部分财产可分,这样的法律和制度早已把人们带入了歧途,不改变过去那种法律和制度,离婚率会更高,离婚以后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就出现很多空白,家庭的教育和管理很多时候学校和社会是代替不了的,我国每天都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很多未成年人因无家庭的教育和监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我个人觉得这样的法律要纠正,如果2015新的婚姻法是这样在纠正过去的偏差和错误,我非常支持;其次、越来越多的女人愿意给官员当情人、当二奶,给富商当二奶、当情人,甚至有的女人是半情人半妓女;当今社会,这么些二奶和情人她们的选择难道是真的为了情感嘛?答案是否定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钱财,为了能够得到物质上的给予,不少人积极拆散他人家庭,成为“正房”;假如新婚姻法真的是这样制定的,之前是谁的财产,离婚以后依然是谁的,这样没有了金钱上面的好处,就没有多少女人愿意去做这无谓的赌注与牺牲了;还有,越来越多的人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多人都没有过过穷日子、苦日子,在金钱、物欲横流发展的今天,人们过度的拜金主义思想与观念,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诟病与弊端;住房是我们每一个人居住所必须的条件与基础,但不一定非得在城里面有自己的产权才是住房,农村的宅基地所修的小洋楼同样是住房,法律还应该配套收入分配方案等其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引领和纠正过去观念与价值的偏差的作用。法律应该使社会回归,回归到人们选择婚姻时以人品为重,以德为重,人们不能继续停留在“官本位、商本位、钱本位”的价值体系上面;夫妻共同创业发家致富,共同买房,共同拥有产权,少啃老;使婚姻家庭稳定,少离婚,减少对未成年的心理损害;在当前整顿官吏、改进作风,从党风、政风开始纠正与转变,民风也应该以法律约束的方式来改变;减少二奶、情人、更加减少妓女,使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稳定,这样才是我们中国美好的大家庭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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