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Sweet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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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品和张艳同村居住,两人在高中毕业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将此事告知父母,双方父母均表同意,后两人均未考上大学,于是便双双回家务农。1994年11月,刘学品和张艳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次年,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邀请朋友和同学参加,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恶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问题:刘学品和张艳是事实婚姻吗?

答: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刘学品和张艳之间不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由于种种原因,事实婚姻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中存在很多。对事实婚姻而引起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分别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从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那时起,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起诉离婚的,即使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中的刘学品和张艳是1994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他们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他们的财产只能按照各人所实际取得的份额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Thetimezips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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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论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法条依据:

承认事实婚时期

(1984年8月30日以前)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限制承认时期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不承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野百合

野百合

《婚姻法》在实施时,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处的保护只是不能在民事法律方面进行保护。在刑法上存在事实婚姻,又和别人结婚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另根据现行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受保护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萝莉

萝莉

你好,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199
4.
2.1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灞气

灞气

如果系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且双方年龄等符合结婚的法律规定,则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之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凡未领结婚证的,都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灰灰羊

灰灰羊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子1994年2月1日以后,所谓的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冯姐

冯姐

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此后如果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及时补办结婚登记的话,那么一律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此时,也可以说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是不进行保护的。但要是登记了的话,那么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海阔天空

海阔天空

2010年新出台的《婚姻法》在实施时,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超梦

超梦

算,因为双方已经拥有了孩子了,就算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已经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了,所以在婚姻法里受到保护的

素衣

素衣

《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扩展资料: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鱼儿水中游

鱼儿水中游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Zung WaiKei. 

Zung WaiKei. 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并非法律概念,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起始时间,鉴于我国婚姻法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实施后仅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适用民法典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认定为同居关系的,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富哥

富哥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ぃ回忆、那些往事ぅ

ぃ回忆、那些往事ぅ

目前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笑看人生

笑看人生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其实就是普通的同居关系,法律既不保护其夫妻关系,也不保护其财产。在其同居期间,财产原则上依然归各自所有,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所以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非常有限,望慎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zhanzhao

zhanzhao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冯伟

冯伟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CHENG

CHENG

不受法律保护。
小猫咪

小猫咪

不受法律保护
~萍赏~

~萍赏~

事实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吗?
风信子

风信子

我想知道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10多年,没有登记。这是事实婚姻吗?它受法律保护吗?
小宝丁

小宝丁

我和丈夫在一起已经八年了,有三个孩子,但我还没有注册。这是事实婚姻吗?它受法律保护吗?
冉颜红

冉颜红

不,还有事实上的婚姻吗?事实上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婷猪only 

婷猪only 

你这种就是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不过你最好去补办一下结婚证。
Hie.天空之城

Hie.天空之城

法律不保护
老马

老马

甲可以和丙结婚 甲乙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 但是应该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王者荣耀国服猴子(东哥)

王者荣耀国服猴子(东哥)

分开即可,你可以再找。
艳妹

艳妹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办结婚证流程是什么

办结婚证流程如下: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爱你无悔

爱你无悔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但是需要注意法律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范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珍

在我国,历史时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很多农村地区 结婚 都是只办酒宴,不登记的。办过酒宴后,就认为双方结婚,具有婚姻关系,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一起行事,就构成了 事实婚姻 。随着法律健全,人们也开始关注,现在的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婚姻这个问题。 我国法律是保护事实婚姻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在节点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的事实婚姻,如果没有去补办 结婚手续 的话,是不按照事实婚姻算的,只能算作是 非法同居 。很多人会奇怪,为什么在同一天前后,会有两个不同的结果? 之所以会出现两种结果,是因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了《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这两种结果出现,是法律对实践的适应和变通。事实婚姻的存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和们的观念所决定的。随着法律进步,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我国法律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了。如果,现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领取 结婚证 的,只能是 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青年男女在处理男女关系时,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哦!如果出现问题,请及时咨询 律师 。

 bangjun

 bangjun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现在的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已经成立的事实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即使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也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安静的等待

安静的等待

一、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办结婚证流程是什么

办结婚证流程如下: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阳光

阳光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才才

才才

这个要分类讨论了,如果是1994年前的,根据法律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有效,但是如果是之后的,那么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称为同居关系更为准确,其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法律赋予婚姻关系的一切权利。但是生育子女不受歧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希望采纳!

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法律不受保护,凡是不领结婚证的,都是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

冯姐

冯姐

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同居的话,不属于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论。

ั若*^O^*曦

ั若*^O^*曦

现在没有了事实婚姻的概念,结婚必须登记,不登记顶多算同居。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可以是共有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人身关系不受限制,财产关系有证据证明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可以平分,亲子关系不受影响,按照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来决定子女跟随谁生活。

MR.曾

MR.曾

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生子,法律就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了!当然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但之前同居的,还承认的,也受保护。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没领结婚证就不受婚姻法保护

徐九星

徐九星

要看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

བློ་གསལ

བློ་གསལ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是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的,有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这两种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青春如约而至

青春如约而至

我国法律是保护事实婚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受《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制度的相关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福安特门厂

福安特门厂

既然事实婚姻是普遍存在于过去农村地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否还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么?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来说不是任何时候都会承担事实婚姻的,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承担事实婚姻的存在,男女之间只要在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后,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法律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认定双方的事实婚姻。

大年纪

大年纪

您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大量的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由于我国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但是农村有早结婚的传统,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需要法律的保护,所谓的事实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对于弱势的一方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所以对于婚姻登记我们一定不要采取抵制态度,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胡溢鑫

胡溢鑫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Vanness.Y

Vanness.Y

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在94年2月1号,就取消了。现在不存在事实婚姻了,只要不领证,就不是夫妻

木木夕

木木夕

既然 事实婚姻 是普遍存在于过去农村地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否还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么?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 同居 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 非法同居 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来说不是任何时候都会承担事实婚姻的,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承担事实婚姻的存在,男女之间只要在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后,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法律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认定双方的事实婚姻。

张继

张继

我国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删除过去的记忆

删除过去的记忆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但是需要注意法律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范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Nick 印

Nick 印

您好,依文所述,您这位老乡只是与另外一女交往,并未领取结婚证,那么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情形,分述三点如下:


1. 两人身份关系。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2. 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判决。他们的小孩才3个月大,属于仍在哺乳期内的情况,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若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由男方抚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第9条。


3. 惩罚。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加上是男方变了心执意要解除同居关系,是有过错一方,女方一定要尽量多地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他们之间来往的手机短信、电话录音,发生性关系的录像或照片,男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等,总之是能够证明男方不是通奸或一夜情,他们的亲密关系具有长期持续性的证据。法院会结合双方现有财产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和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第8条。

大致就这样了,相关法条附后,请详细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希望您的朋友能顺利度过难关。

莱珂

莱珂

很久以前婚姻法保护的,现在都不保护了。现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这叫同居。

夜袭寡妇村。

夜袭寡妇村。

当然不受

你爸爸

你爸爸

你觉得一夜情受法律保护不?

乐而忘忧

乐而忘忧

2010年新出台的《婚姻法》在实施时,事实婚姻就不存在了,都属于同居关系了,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杨朝霞

杨朝霞

他们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要解除这种关系只能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因为女方现在坐月子,法院一般是会将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从你陈述的案情来看,我还看不出女方可以获得什么补偿,但女方可以基于对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剩斗士

剩斗士

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

你对事实婚姻存在着概念上的误解。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十一时间为界的。1994年前,即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同居关系可视为事实婚姻,与登记的婚姻有相同效力。1994年之后的同居关系就不能这样认定了,一律被贴上非法同居的标签了。

淡莫然

淡莫然

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你们属于非法同居。

木鱼

木鱼

非法同居自然不存在离婚之说,本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是这属于非法定的婚姻,自然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婚姻法规定,在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配适当照顾没有过错方和妇女儿童的利益,至于孩子的抚养,因为其尚在哺乳期,当然由女方抚养。

慧娴洲

慧娴洲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没有结婚,不存在离婚的问题,直接分手即可。

女方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的,如果孩子较小,抚养权争议起诉到法院的话,只要女方有抚养能力,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孩子判给女方,男方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除此之外,女方不能得到其他任何所谓的补偿。

梁梁

梁梁

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你们并没有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离婚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对孩子,双方均有抚养义务,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财产的分配由双方协商分割。

ai盼盼美饰

ai盼盼美饰

不需要离婚 就只有共有财产的分割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女方有抚养权。

C陈C 陈

C陈C 陈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你们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离婚,法院不会处理。

小孩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长海

长海

你好!

首先你必须明白新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你们的关系只能定义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存在离婚之说。因此你们所说的,女方补偿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不过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商议处理。毕竟私下也算是“结婚”。

至于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孩子是无辜的。因此等同于婚生子女关系。由于孩子还在坐月子,此等情况应该可以或得孩子抚养权。此外,男方还得负责抚养费直到成年。。

具体细则如下:(由于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因此可按如下处理)

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具体请款,请咨询当地律师!

大漠-夕阳

大漠-夕阳

可以明确告诉你,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无法让这个男人承担责任,告更告不赢。 想要回属于你的财产还差不多,举证哪些属于自己的就行。

寒  冰   情   浩

寒 冰 情 浩

得补办结婚证,有了证就是婚姻关系,没证只能算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对女方不利。

范泷桀

范泷桀

目前婚姻法已经没有事实婚姻,只有1994年之前同居具备结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以你讲的情况来看,你老乡现在的婚姻不算事实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没有办法追究男方的责任,女方只能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等。

尹 德利

尹 德利

从你的文字表述来看属于事实婚姻,需要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这样对女方有利。但是很明显男方已经不愿意补办结婚证了,没证就是同居。这个男人不会被定重婚罪,后面的女人也不是二奶,但是他们俩因为子女提起的诉讼法律是会支持的。




1、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就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吕清龙灬

吕清龙灬

从你表述来看,两人的关系属于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的同居关系,对于这种同居关系归道德调整,法律不予过问。

但是,他们如果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会受理的,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对于两人的孩子,可能判给女方,但男方是一定要承担抚养费(可约定或按标准)的。第三者(另一女方肯定不会愿意),这将导致男方婚后生活不会太好。

最好还是奉子成婚吧,按照条件程序领取结婚证就行啦。

云深无迹

云深无迹

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

灰灰羊

灰灰羊

事实婚姻必须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满足登记结婚的所有条件。

如果真的是事实婚姻,法律保护

李永良@中微信通

李永良@中微信通

需要补办结婚证。

李冬梅

李冬梅

受保护!有孩子比有结婚证还起作用。

井厚涛

井厚涛

那但然

晴耕雨读

晴耕雨读

现在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双方所养育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Beiz.

Beiz.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belive~@^_^@~

belive~@^_^@~

法律分析:目前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何喵喵

何喵喵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但是需要注意法律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范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属于事实婚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王

答: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一直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且亲朋好友和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妇才是合法的夫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王念

王念

受保护,法律就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是不合法的事实婚姻,如果侵犯到第三人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梁梁

梁梁

不受保护

但你如果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之前的婚姻也能受到保护!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张道明

张道明

婚姻不受保护,但是小孩的抚养费用男方要负担一半

川~

川~

2010年新出台的《婚姻法》在实施时,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一样,男方应该抚养孩子,尽到自己的义务。

梦雪初星

梦雪初星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陈雁落鱼

陈雁落鱼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其后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正常来说,现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伴侣,但是以夫妻相称的,有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黄皮

黄皮

关键看你的事实婚姻关系是什么时候成立的,我国93年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假如你们的事实婚姻关系是93年以前建立的就仍然受保护,93年以后的一律不管,按同居处理。

一帆风顺

一帆风顺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很负责的告诉您,事实婚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个毋庸置疑的。

狂放诗仙李太白

狂放诗仙李太白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受法律制裁处罚。

首先要明确一点,自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民事法律上没有什么“事实婚姻”了,注意是民事法律上。


二,现在的事实婚姻只存在于《刑法》里面——想要事实婚姻吗?判刑的那种。


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事实婚姻,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认定为夫妻关系,大多数都是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


一、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梁梁

梁梁

法律分析:现行民法典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勿忘我

勿忘我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的处理适用一般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即事实婚姻受我国婚姻制度的保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珍

法律分析: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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