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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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炒板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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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淑慧

淑慧

你们已经不算近亲了,可以结婚。如果是你奶奶的子女的孩子就不行。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界生碗天

界生碗天

恐怕不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直系血亲、旁系三代血亲不得结婚。

你这种情况属于旁系三代血亲中的。

但是其实操作中好像管得挺松的,我身边就有认识旁系三代血亲但是成功结婚的。

终生有效

终生有效

不算近亲。法规我就不贴了 楼上的贴得很好了

帮你算下:首先你们是血亲 同源于你奶奶的父母 因此有必要计算世代。 从你到你奶奶的父辈 为四代 从女孩到你奶奶的父辈为三代。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故此你们为旁系四代血亲 法定允许结婚。

hap

hap

我国婚姻法的几次重大修改。

(1)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共(8章27条);

(2)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共(5章37条);

(3)2001年4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整(共6章51条);二、推动婚姻法修改的五大因素:

1980年的《婚姻法》距现今已20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群的思想变化,特别是婚姻家庭现状的不断演变,原婚姻法已不适应现状,因此强烈要求对婚姻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最突出的有五大因素:

1、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现象增加,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及港台商人背井离乡来中国投资,同时也创造了现代“包二奶”现象。在上海有37万外地商人来上海投资在上海也带来了一批包二奶现象,中国经商人进跟潮流推出了新一批包二奶族;官场秘密赡养了变相的包二奶---固定情人;家庭生活不合的男子也不甘寂寞,参与了创造现代包二奶的活动。这些现象这些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2、家庭暴力案件急剧上升;

1999年29各省妇联接待家庭暴力的投诉29010件,家庭暴力从秘密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上升。如“不要与莫生人说话”家庭暴力严重而且没人管,理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3、离婚后,妇女一方的财产权利和探视权力难以保障;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如胡海英案件“千万财产、两手空空”而女方只知到回娘家不注意权利的行使。

4、因离婚率升高,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

5、老年人的赡养无法保证,受虐现象严重。(老年再婚问题)三、婚姻法修正案的修改重点: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两项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1)、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精神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什么是同居;婚姻法第3、32、46条都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就是同居”。反之,如果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3)、增加了倡导性条款“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2、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

婚姻法针对中国存在很多人未办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在婚姻法第8条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1)、结婚登记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也就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世界各国一般采取: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仪式相结合制。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我国一些地区的风俗,中士实行仪式婚姻,为了反映这一情况,在1988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事实婚姻作了分类的定性。即“对符合结婚条件只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准予补办登记。这次婚姻法修改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凡达到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律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双方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双方因婚姻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得不到保证,子女待遇为非婚生子女。3、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对重婚使婚姻无效的举报人是当事人及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对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因有禁止与亲属关系结婚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3)、申请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不满结婚年龄的现在已满年龄还以婚姻无效提起的法院不与支持)

(二)、可撤消婚姻;

(1)、什么是可撤消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消婚姻(又称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反了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消的婚姻”。

(2)、胁迫的内容是指“行为人以身体健康、生命名誉、财产损害为要挟”。

(3)、受胁迫的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

(4)、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本人,(因为当事人和好了就可以不申请撤销)。不能由其它人代替。

(5)、受胁迫方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如请求撤消现在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一年的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7)、申请人不适于胁迫行为实施的本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因无效婚姻的问题起诉到法院的,不适用调解,也不可撤诉,一并由法院判决解除,并不得上诉。

(2)、对“财产”“子女”问题不服时可以上诉、也可以调解。

(3)、处理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不得侵犯合理婚姻当事人的权力,因此允许合法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4、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规定;

(1)、《婚姻法》提出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婚姻法》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姻法》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婚前财产不管生活了多少年,都一律作为个人财产对待。修改了过去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4)、《婚姻法》规定了“个人的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婚前财产;(二)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也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5)、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既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是指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法律规定以一方的财产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进行帮助。(如无房居住的可以将房子的居住权、所有权给另一方)。

(6)、如果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

“抚养费”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在校读书的子女。

“抚养费”支付也有改动只付到高中,这是法定义务,上大学的费用视为道德义务。

5、《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

(1)、符合离婚条件的: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失踪;

第32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2)、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条件,因婚姻法32条规定的四种情况离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3)、伤害的形式;包括精神的损害和身体的损害。

(4)、赔偿的范围可以是财产和精神赔偿。

(5)、赔偿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自己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或“二奶”提出。赔偿的提起必须以“判决离婚”为前提,当事人不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不准予离婚的,都不适用于赔偿的原则。

(6)、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这条提出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一审时未提出赔偿请求、在二审时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一年以后再提出。

(7)、离婚后还可以再次再次请求分割财产。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转移变卖财产的,离婚后发现的,两年之内可以提出起诉。

6、确立了父母探视权的实体权利;

(1)、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探视权的提出是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4)、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5)、对探视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不得强制执行孩子。

(6)、探视权的终止。如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对子女有影响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探视权。

(受篇幅的限制暂时介绍到这里)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

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为保证婚姻法的顺利实施和可操作,最高法院还出台了相关的解释,主要包括:

①、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理解和适用;

②“家庭暴力”的含义及虐待关系;

③、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及认定问题;

④、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及请求权主体;

⑤、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终止行使、恢复行使等问题;

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帮助”,其中有关“生活困难”的解释及以住房进行帮助的具体形式问题;

⑧、对婚姻法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等。

4、婚姻法概述:

(1)总则、(共4条)、确立了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禁止行为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

①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

②确立了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③关于“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这是对第二条的补充。

(2)关于“重婚“的界定:

①重婚: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已有婚姻关系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②重婚的两种形式:(一)法律上的重婚: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构成重婚;(二)事实上的重婚: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在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③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关系通奸:指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而发生临时的隐蔽的、秘密的两性关系(不是持续稳定和公开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没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姘居:指男女一方或双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非法行为。姘居者对外往往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也无永久生活的目的。

(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夫妻与家庭成员间义务的规定,强调的是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互相尊重、感情专一,配偶权受法律保护。

(5)关于结婚(第二章)。总共8条,

规定了结婚自愿的原则;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的登记程序;无效婚姻及婚姻的撤消;无效婚姻和被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第5条“自愿”;第6条“最低婚龄”鼓励晚婚)。

第7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结婚作了修改。删除了麻风病人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

第12条关于无效或被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1、婚姻无效性(自始无效);2、处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三点值得注意:①无效婚姻或被撤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②重婚财产的处理原则:照顾无过错方;③子女问题,不是婚生子女。

(6)关于“家庭关系”(第三章)家庭关系可以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收养被收养人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

第13条至第16条: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伴侣,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有关身份、人格、姓名权、住所权);财产关系(扶养、继承财产等)含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的继承权等;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地位平等、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学习工作的自由、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财产为共同所有等。

第17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对财产制度的约定(原13条的修改)。所谓“夫妻的财产制度”是指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形式上讲又分: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第18条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这一条是新增加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个人特有财产制度。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夫妻财产的约定制,是新增加的一条,目的在于规范约定财产制度。这一条对约定财产制的形式、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债务清偿等做了规定。约定的主体是夫妻。约定的内容是婚前、婚后。约定的形式是书面的。约定的效力,口头约定如双方没有争议就有效。

另外,债务清偿: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和妻一方对外所应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里体现的是“谁的债务谁负担”的原则。其中的两个条件是:1、有约定;2、必须是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不知道的,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

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2条“关于子女姓名权的规定”。

第23条保护教育权(将赔偿经济损失改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

第25条关于非婚生子女、父母关系的规定(婚生与非婚生有同等待遇,不能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第26条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因收养而形成)。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28条祖孙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29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的规定。

第30条关于父母再婚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7)离婚(第四章)

共计12条,主要的规定是:1、协议离婚及有关程序(第31条);2、诉讼离婚及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第32条);3、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第33条);4、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分娩后一年、中止妊娠6个月。第34条);5、关于复婚登记的限制(第35条);6、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第36条);7、离婚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第37条);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第38条);9、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第39条);10、离婚时因一方履行较多义务所享有的请求补偿权(第40条);11、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第41条);12、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所享有的经济帮助权(第42条)。其中,协议离婚的有关程序(第31条)协议离婚自愿、无争议、申请义务,经有关部门认可。协议离婚必须对财产、子女均无争议。

海阔天空

海阔天空

中止妊娠就是流产,有正常流产或医学流产

秋凉春暖

秋凉春暖

不用加,也不要加。这房子是你个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阿元

阿元

财产一是认婚前的财产公正,二是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

原则上,彩礼要归还。婚礼的费用由男方出的,不要指望女方会负担。

有人觉得孩子归一方,另一方只出一半不公平,其实不然,有投入就会有付出,付出换来的是孩子的亲情。

以上仅供参考。

韩老怪

韩老怪

去看书的呀

无语浅笑

无语浅笑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起诉离婚。无论何种方式,一般都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请求离婚;第二,请求处理共同财产;第三,请求处理抚养权问题;

就你的表述的情形而言,如果双方能够就以上三个问题协议解决的话,那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财产及抚养权处理方式是自由的;

而有一方不愿意通过协议离婚,另一方就可起诉离婚,就以上三个问题请求法院裁判。就你的具体情况来看,第一,如果对方起诉而你经过法院传唤依然不出庭的话,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是可以缺席审判的,就是说,法院请你出庭都不出来的话,那法院就在你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据事实法律进行裁判;第二,关于彩礼问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彩礼返还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如无财产协议,那按一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个人财产归各自;第四,关于抚养权问题。依据相关司法意见,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五,关于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其他未尽问题,欢迎追问,希望能帮到你!

夏日阳光

夏日阳光

像这种情况,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男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且110都记录在案,调取这部分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另外她的结婚证被他老公存起来也不存在障碍,你朋友本人可凭身份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取结婚档案,以此作为存在婚姻关系证明,法院也受理,建议你朋友尽快联系当地律师协助解决,希望你朋友早日脱离苦海!

阳光总在风雨后

阳光总在风雨后

首先女方可以带上身份证去自己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开具结婚证明,然后到法院去申请离婚,如果能证明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一般法院会判定离婚,即使第一次没有判定离婚,那么过六个月后再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定离婚,除非男方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¼

¼

因为你们俩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

1、财产问题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抚养费

参照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所以如果你取得抚养权,女方不愿承担抚养费是不能成立的。

所以你的问题涉及到具体举证问题,详细的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尽早掌握对你有利的证据,帮助你获得抚养权。祝你顺利。

lavender

lavender

孩子一般是谁有能力都养的,孩子如果跟她是要给她抚养费到17岁,你们这样情况没结婚证有了孩子上法院还要罚款的,这叫偷生,你这不叫婚姻

一心

一心

这么大的问题你都不悬赏肯定很少有人帮你答呀

个人观点

分析:母亲死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5万应该又其父亲女儿继承,即其父亲和女儿各2.5万,父亲自杀后,遗产再次分配,其7.5万的财产由女儿和父母继承,考虑到遗产分配要照顾未成年人,因此女儿可分得5万左右,最后,女儿获得遗产大约为8万,父母2万

至于父亲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尚未得出结论,故不能考虑进去

1.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协议的效力是有效的,但是,超出一定范围的内容是无效的,如果涉及到对女儿财产的分割和父亲财产的分割,那就是无效内容,女儿从母亲那继承来的财产他们无权处理,父亲尚未死亡,除非父亲将此协议视为遗嘱

2.第一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父亲真的是故意杀人,那么便丧失继承权

3.遗产包括收入,生活用品,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丧葬费可以从遗产中支出,从死者遗产即母亲5万中支出

4.上面已经讲了

5.这是公安机关的问题,如果确是他故意杀人,则需要负责并赔偿

如果父亲真的是杀人凶手,那么他将丧失继承权并用其全部财产5万用于赔偿母亲,由女儿负责受偿,即将10万全部归女儿所有,原告就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翡翠鉴定师

翡翠鉴定师

。。。抱歉。国内没有叫财产法的法律

你能否把题目贴出来,让大家帮你看看?

【加盐的咖啡】

【加盐的咖啡】

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明确的约定,约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对双方具有约束了,一般叫做夫妻财产协议,当然你也可以把这个协议看做是一个合同,这个协议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是一样的,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效力要大于法定的效力,对双具有约束力。这也是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国没有所谓独立的财产法,我国很多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等都对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做了调整。

*\谂  ゝ。

*\谂 ゝ。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Tistan  Chen

Tistan Chen

你可以采取些策略,婉转向他表示做个全面的检查,先看看结果再说吧,如果还有感情,而仅仅是因为怀疑对方的精神出问题而提出离婚也太让人寒心了!

你只要知道一点就行了,如果夫妻一方在隐瞒自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结婚的,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认为婚姻无效!!

风尘客

风尘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坏脾气菇凉

坏脾气菇凉

要求离婚,然后再理清债权债务。

风如是

风如是

没什么寻求法律帮助的,

现在关键是看你和你老婆的态度。

首先,你老婆准备怎样处理这件事情?是打掉孩子继续跟你还是留着孩子跟你离婚?

其次,你原谅你老婆吗?想把这些事情想清楚,才能决定后面怎么处理。

你老婆无罪,放心。

 雪中情  

 雪中情  

如果你不嫌弃你老婆,没想离婚,如果不想要孩子就打掉,难道你还想生下来啊?让那男的出钱补养,如果是强奸你可以告那男的强奸罪,但如果是通奸那就看你的态度了,人家是愿意的也没办法,只有让男的多出钱.但让你老婆保证不出类似的事情

当自己,做主角

当自己,做主角

让你老婆做决定吧,先把那个人揍一顿,勾引你老婆,打一顿!

清儿

清儿

首先,你老婆肯定没有犯重婚罪。

二,你老婆如果同意做dna鉴定,那说明是你多心了,可以娶胎儿血液,不必等孩子生出来但那胎儿必须流产,因为取胎儿血液化验时的操作,会对胎儿造成损伤。

三,如果你老婆现在不同意做dna鉴定,也不同意流产,那孩子出生后,你可以要求那个男人负担抚养费。当然前提是验证了与那个男人的dna鉴定相同。

四,爱是一切的力量。如果你爱她,可以跟她好好谈,但你一定要有铁证,否则你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弄巧成拙,不好收场。

五,鉴定出是你的孩子,她会因你对她的不信任和侮辱而与你离婚;

鉴定出不是你的孩子,她也会因为羞愧难当,而与那个男人结合,因为那个男人是未婚的。

六,你有什么想法,都要造作打算,因为如果有个小生命降临,那就不在是你们之间的事了,而是至少四个人,三个家庭之间的事了。

请早定夺,顾全大局。

乐而忘忧

乐而忘忧

1、“不知道我们的婚姻是不是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发现婚姻有无效情形的,也可以依职权确认婚姻无效。

附:《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但是:如果你在结婚后、提出离婚时,双方已经都达到了法定婚龄的,原婚姻视为有效,

依据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第二项:“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2)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是有效的么?切记,我没到结婚的年龄,是我找人办的”:

(1)如果你现在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婚姻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如果你现在仍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婚姻处于无效状态。

(2)还有,提醒一句:即使你现在的婚姻已经是有效婚姻了,由于你是找人办的证,也可能没有婚姻档案底档,将来遇到什么事时你可能还需要重新补办结婚证(比如:结婚证名字与身份证不一致,想贷款时)

我还是我

我还是我

婚姻暂时无效,在达到法定婚龄时自动转为有效。

44℃

44℃

如果是现在你还没有满22岁的话,那自然是婚姻无效。《婚姻法》 第十条中就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

至于证是找人代办的话要看是否稳当,最好能存档

到了合适的年龄会转为有效的

PS,在此期间当心点吧

漫

法律上讲,是有效的,因为已经取得结婚证

但是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

最好的你

最好的你

理论上是无效的。。。

伤悲。

伤悲。

axscdvfbgnhmj,k

开心每一天

开心每一天

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通过的,对于结婚年龄一直没有修改,因此1987年时的婚姻法对年龄规定与现在一样。

都是男22女20

water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韓善科

韓善科

“婚姻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里所说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一些传染性疾病,并不包括精神分裂等精神上的疾病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所以,只要符合第这几条规定就可以结婚。

天地无声

天地无声

如果是双方自愿的话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有抑郁症的人是在正常情况下与他人结婚不存在法律上的不允许。

sGaQh

sGaQh

没有这条规定限制

宇宙

宇宙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认作是事实婚姻,同有效的合法婚姻一样受到保护;

所以,你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何时开始同居?


2。若是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同居,则需向法院诉讼离婚;

若是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则可以诉请解除同居关系——也可以不经诉讼,由你二人协议解决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等等问题;


3。孩子与你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会由于婚姻的终止或者同居关系的解除而发生改变,所以如果在协议后又反悔,或者没有约定的,还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要求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教育费等等的承担

奋力拼搏

奋力拼搏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没有登记结婚,直接分开就行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问题,你们可以协调解决,解决不成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

宇宙

宇宙

您这属于事实婚姻,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结束关系。

*\谂  ゝ。

*\谂 ゝ。

由于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要脱离的,并不准备要孩子的抚养权的,你可以直接离开。不过孩子是无辜的,你应该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下限为本地区人均最低生活费。

如果你要孩子的抚养权的,且你不想擅自带走孩子的,或者你要求分配婚后财产的,你可以起诉,请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解除同居关系。

Aiopr

Aiopr

可以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关键。一方患精神病,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经过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中说了一种“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实际就包括了一方患精神病的情形。最高法院过去有解释,精神病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之一(属于第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民)发〔1989〕38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
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修行

修行

具体这样的法条是没有的,对方成为精神病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结婚的疾病,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离婚并不是说就不能离婚,你可以其他理由离婚,比如感情破裂,或者其他理由。

正大光明

正大光明

正确。

婚姻法确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

喜相聚

喜相聚

能,但必须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海苔女(原味)

海苔女(原味)

认为对方有“花头”,又要法院支持的话,必须有相应证据证实。

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双方平分,对于一方有第三者等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具体情况可以参阅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搜索看一下吧)

皮小子

皮小子

既可以分的共同财产,又可以获得精神补偿费.

[耶] 

[耶]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老马

老马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情况平分,平分财产是她的权利,至于感情破裂需要提供证据,她只是“坚持声称感情破裂”法院不会采信,法院可能会以感情尚为完全破裂不准予离婚,但是6个月以后她再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财产也会依法分割。

悄悄

悄悄

分一半分的是在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婚前的财产不分!

参见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西部人

西部人

法条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建议:


1、去公证处对你个人的婚前财产作一个公正,以后万一离婚的话,这部分财产不会参与分割;


2、写一个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你们结婚之后的财产分配规则,不要拉不下面子;

醉露梧桐

醉露梧桐

申请死亡也是一种途径,这样婚姻就自然结束了。

波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结婚,仍属个人财产,不会出现你所说的分给她一半财产。

山李红

山李红

两个家庭组成之前的属于各自,婚后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杨桂玲

杨桂玲

婚前的是个人的婚后就是共有的一人一半与子女无关

娇软甜伤,

娇软甜伤,

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离婚以后何时结婚是公民的自由,法律是不会干涉的。

补充:婚姻法中也没有对公民结婚的次数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好人

好人

没有限制,只要确实已经离婚,可以立刻结婚。

九(tl)月

九(tl)月

一审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对方没有声明不服判决不再上诉的情况下,法院会告诉你再此期间不得结婚。

除此以外,没有限制。

芳芳

芳芳

当然是没有咯~离婚后当然可以再结婚.就是离婚后马上又登记都没问题的~

颜小喵的陈小吱

颜小喵的陈小吱

我国法律对结婚离婚都实行的自愿原则,你想怎么结怎么离都OK!当然要在合法的基础上!

rock-tree

rock-tree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大法就是《婚姻法》

Sunny

Sunny

你可以百度一下

《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

Monster

Monster

当然可以,我国法律仅仅限制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不变的承诺

不变的承诺

可以

婚姻法规定直系不能结婚

你跟她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但可能会有社会舆论

呵呵

支持有情人终成眷属

李传锋

李传锋

有什么不可以?

只要不是三代以内亲属,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了。

辈分不是问题,难道你能因为辈分问题放弃自己希望的婚姻吗?

祝你把握住自己的幸福!

赠花留香

赠花留香

可以结婚。

你们之间只是因你姐姐的婚姻产生的姻亲关系,属于拟制血亲。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蓝若棂

蓝若棂

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时间标准.即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的是,以前有个婚后四年或是婚后八年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取消了.只要是一方婚前财产,永远都是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是你父亲再婚前已经取得了的财产,都是属于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用担心的.

西部人

西部人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凡是属于再婚的婚前财产(包括房子在内)都属于你父亲所有。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不论女方是否有经济收入,都是共有财产。

尘埃

尘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归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的: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入
(4)因继承和赠与财产的,但继承赠与合同中说明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
(5)法律法规的其他收入。

根据你所说的。父亲的房子应该是男方的。

现在我国婚姻法已经废除了5年以上财产一人一半的说法。

H.H

H.H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未登记财产,价值较大的如房子、汽车等,结婚八年后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物品如家用电器等,结婚一年后变为共同财产!

Rebirth

Rebirth

楼上说的正确!!现在的条文改了,你说得是老皇历了!

为尔而来

为尔而来

这个不构成重婚罪,同居,俗话说也就是搞婚外恋,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所以,在B和C都两厢情愿的情况下,你是没法起诉而获得赔偿的。你只能起诉离婚,对B和C呢,只有人文方面的影响,没有什么具体的物质损失可言。如果我要是A,那么就肯定起诉强制离婚了,然后B净身出户。

•﹏•文

•﹏•文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A无法要求c承担赔偿责任;a可以起诉离婚,如果有证据证明b和他人同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少分财产。

匆匆那年@

匆匆那年@

请用准确无误的语言描述,不要让律师为做数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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