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

报考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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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述,概括起来就是婚内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先说个案情

有夫妻双方在婚后订立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双方都要对对方忠诚,不得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后来男方违约,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协议。

法院判决:

驳回女方要求男方按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你说的协议,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简单地说,此类协议是无效的。


二、原因分析


1、该协议是对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违背了宪法。

人生自由权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是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


2、该协议的法律依据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此协议建立的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知,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不能单独以这条规定提起诉讼告妻子或丈夫对自己不忠实,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三、夫妻忠诚义务,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力。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违反这一规定所要受到的法律制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所以夫妻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力。


四、该协议不宜适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婚内忠诚协议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五、其实,有补救措施

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女方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对方损害赔偿,而不是单独按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六、结论

婚内夫妻忠诚协议,本身是一个无效协议。但当夫妻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另一方提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证明对方有过错时,你提到的婚内忠诚协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提交法庭。

小庄

小庄

从道义上讲,你的这种协议叫做“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靠的是相互理解和尊重;信任和真爱。忠诚不是写在纸上的,而是墨守在心里。如果夫妻之间没有了忠诚和信用,那么这一纸协议还能保证得了吗?还有意义吗?所以,彼此的忠诚,靠的是那份对彼此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孩子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等等。

从法律上讲,协议的合法性是协议有效与否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约定:把丈夫行为出轨作为净身出户的条件,其约定具有违法性,即使双方签字认可,法律也不会支持,违背法律的协议至签订之时起即无效。

走在凉风中

走在凉风中

无效,婚姻法有规定,不会净身出户。

昱辰

昱辰

这样的协议,即便签名捺印,将也违反,该协议也无效。

若有战,必召回

若有战,必召回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比如要明确各自名下有哪些财产,包括房屋的坐落、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公司股权、个人物品等明确的罗列。对于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财产,更应明确的标明财产的权属。


二、明确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很多时候,双方同意财产独立或者部分独立,实际上是与债务承担息息相关的。约定债务承担的条款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够存在恶意逃避对外负债的情形,否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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