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第二款吗?

武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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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共四款,第二款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表述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编章节在援引时可以省略。

Chuanky(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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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第二款,只是罗列了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ser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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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婚姻法第32条有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在婚姻法已被废止,相关内容被记载在民法典中。

a年少轻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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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第二款是指经法院查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不过,该条款目前已经被《民法典》进行取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添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情形,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判决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双方维持现状,夫妻无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实质上已经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性。继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从不幸的婚姻中尽快解脱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为稳妥起见,可以等到分居满一年后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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