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应该受法律保护吗?

白马王爷

白马王爷

不应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宇宙

宇宙

A 婚内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先说个案情:

有夫妻双方在婚后订立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双方都要对对方忠诚,不得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后来男方违约,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协议。

法院判决:

驳回女方要求男方按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原因分析


1、该协议是对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违背了宪法。

人生自由权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是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


2、该协议的法律依据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此协议建立的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知,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不能单独以这条规定提起诉讼告妻子或丈夫对自己不忠实,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三、夫妻忠诚义务,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力。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但并没有明文规定违反这一规定所要受到的法律制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所以夫妻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力。


四、该协议不宜适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婚内忠诚协议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五、其实,有补救措施

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女方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对方损害赔偿,而不是单独按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六、结论

婚内夫妻忠诚协议,本身是一个无效协议。但当夫妻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另一方提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上一篇: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

下一篇: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