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婚前个人财产

by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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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制度,不只是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该条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书面约定结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婚前一方个的财产的归属,这样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后财产是全部归一方、或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归另一方所有或全部为双方共有,约定要采用书面方式。

《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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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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