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幸运
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如果有重婚或同居情况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这里的第三者是很不道德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却无法从法律上面对第三者给予惩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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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没有标准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据法律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在诉讼中,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是赔偿数额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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