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琴
离婚时照顾女方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 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扩展资料:
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小龙女
离婚时照顾女方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的权益,
首先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其次,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对于女方的权益,就我国妇女的实际社会状况而言,妇女的经济收入和谋生能力,与男子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为避免妇女因经济生活问题而影响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且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法发【1993】32号文》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婚姻法哟规定,分割财产其中的一个原则就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子女”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多分,“照顾女方”是指通常会给与女方一定照顾。虽然女方有婚外恋,但是没有相应证据,不能认定为过错方。
另外,女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可以提出离婚时的帮助请求权。
大力力
离婚时照顾女方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 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子女的权益,首先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对于女方的权益,就我国妇女的实际社会状况而言,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能力,与男子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为避免妇女因经济生活问题而影响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且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法发【1993】32号文》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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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女方利益。
山有木兮,木村拓哉
离婚时照顾女方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 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法发【1993】32号文》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扩展资料:
夫妻俩闹矛盾起诉离婚,丈夫赵某因不服一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提出上诉。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和彭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2月12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并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彭某父母赠送了彩电、洗衣机、沙发等家具作为嫁妆。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春节,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彭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为挽救其婚姻,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久,丈夫赵某也次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双峰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双方婚生小孩赵某骏近几年来一直与父亲赵某共同生活,其父赵某有房有车有收入来源,经济状况较好。
而其母彭某没有住房,收入不能维持当地平均水平,生活困难,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尽量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判决婚生小孩由赵某抚养;彭某生活困难,赵某有扶助义务,判决赵某支付彭某生活帮助费2万元。
彭某存于赵某处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予返还,但可折抵抚养费,其嫁妆折抵抚养费后,彭某还须支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陈百川
离婚时照顾女方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法发【1993】32号文》第13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扩展资料:
夫妻俩闹矛盾起诉离婚,丈夫赵某因不服一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提出上诉。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和彭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2月12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并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彭某父母赠送了彩电、洗衣机、沙发等家具作为嫁妆。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春节,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彭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为挽救其婚姻,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久,丈夫赵某也次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双峰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双方婚生小孩赵某骏近几年来一直与父亲赵某共同生活,其父赵某有房有车有收入来源,经济状况较好。
而其母彭某没有住房,收入不能维持当地平均水平,生活困难,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尽量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判决婚生小孩由赵某抚养;彭某生活困难,赵某有扶助义务,判决赵某支付彭某生活帮助费2万元。
彭某存于赵某处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予返还,但可折抵抚养费,其嫁妆折抵抚养费后,彭某还须支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需照顾法院判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