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
这个事情已经是很明显的摆在那儿了。夫妻双方一方得了重病,那么当然另一方要尽心的帮助治疗或者关照等等,该做的都要做,这时候才要尽到夫妻的那种责任是必须要做好的,即便是病的很严重,也要坚持做到最后,那么你都做到了,也就是没有什么遗憾,其他的亲属朋友,包括子女们也不会对你有什么样的想法,所以说这种亲情大家都是知道的,该怎么做该做到什么程度最后真的没有挽留住他的生命,那么也只能是一种顺其自然。
律师观点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米佳律师认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例如患有重症精神病、传染病、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都有可能对不知情的配偶甚至下一代。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配偶应该坦白的范围?
对此,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可参考《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传染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此外,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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