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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买卖的形式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遗产继承的形式继承的财产属于丈夫一方的财产,其他的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发生的转至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财产,都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应当平分或者协议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丈夫做生意养家,可见债务不是花天酒地高利贷欠下的,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及其解释,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家庭生活原因发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双方提出还款请求。
当然,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可以依法作为多分财产的合理要求,并且还可以依法提出索要抚养费。至于你说数额,我建议根据你所在城市的消费水平为准,同时考虑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因素签订抚养协议,最好不要一次性付清。
许小娟
去让法院分配,会更加公平公正,而且他必须得给,也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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