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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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肯定享有离婚财产多分配权利

至于你说的安置房,这房子是你们结婚前买的还是结婚后买的??

你们住这安置房几年了,国家规定5年以上这个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跟这房子户主的名字是谁没关系。然而男方有过错要按实际情况而定

过错所承担的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比例。因为如果是男方出轨等这类过错

不一定男方要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要经过法院裁定,还有建议

你起诉的时候要法院保全你们家的所有财产以免男方将多余财产转移

和順

和順


1、天,本不想回答这题,因为内容太过简单、信息量不足,看到楼上朋友的长帖,替楼主担心:头会不会炸了?


2、楼上 rubyrose1105朋友,纠正一个错误:“国家规定5年以上这个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这房子户主的名字是谁没关系”是错误的:以前有过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共同生活经过眼云烟年后(也不是5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规定现在已经被修订后的《婚姻法》修正了,那个规定已经失效。


3、“我是无过错方”:

(1)虽然他是有过错方,但如果他只是有一般的婚外情(没有重婚、与她人持续长期共同同居、或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情形的),你在离婚时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只能是请求少分他一些财产,但是否少分、少分多少,要看他的过错程度、对导致离婚的影响大小等情况由法官来确定。

(2)你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时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过错方可以少分。


4、“安置房怎么分配,户主的名字是男方的”:

(1)如果拆迁房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安置房也应属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2)如果安置前的拆迁前是结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安置房虽然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一半。

青香

青香

在2001年实施了经修正的《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一)》、《解释(二)》),使现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进一步对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进行了解释,对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屋纠纷、知识产权的收益、股票、债券等进行的最新解释,适应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形态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①

本文拟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离婚时按揭房屋、投资与孳息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收益等新类型财产纠纷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一、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目前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解决这类案件首先应对“按揭”这一法律制度的性质进行符合法理的界定,才能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对按揭制度性质探讨的必要性。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依据其对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而支配其交换价值,从而担保债权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②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对按揭进行定性规定。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③

对于按揭的性质学界莫衷一是。如认为按揭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让与担保(日本引入按揭制度时将其命名为让与担保)主张按揭与让与担保在本质上都是以转移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④

或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按揭的“结合体”(简称“结合体说”);⑤ 又或认为按揭是一种信托方式等等。⑥

其中“让与担保说”和“结合体说”较具有代表性。

对于按揭本质的认识至关重要,如认为按揭是一种让与担保,则债务人在未偿还完贷款之前,所有权属于银行;待债务清偿之后,所有权返还至按揭人即债务人名下。当事人在婚前办理的按揭手续,若按让与担保的理论,则所有权在住房贷款未偿还完之前都属于银行,而非夫妻任何一方,显然使问题复杂化。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于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仅拥有向发展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而以此债权向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更符合我国现有担保法的规定。而当房屋建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后,便转化为以实体的房屋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因此,我国大陆在实践中的按揭制度与香港、英美法中的按揭和大陆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都有所区别,并不存在将购房者的所有权转让的环节,也不存在回赎的过程。在担保法和相关的民事法规没有对按揭这样一项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规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但又不能认为仅等于质押或等同于抵押。

在理清了按揭制度的本质后,结合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和支付首期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因素,才能判断按揭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归属。

(二)按揭造成的两种离婚财产纠纷。
1.

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为婚前房屋预售合同,但因为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根据前文所分析的按揭的法律性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判断按揭房屋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在理论上也是符合不动产的公示原则的。同时银行和债务人(按揭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也是符合债务转移的理论的。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若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缴纳首付款,在婚后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的房屋预售登记(鉴证程序)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或对抗性,由该预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该预售合同上的债权人。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的信赖,以及该财产权利的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或者双方对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约定在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为该出资行为在婚前,所以非产权登记名义人一方应对自己出资行为并非赠与或借贷进行举证。


2.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使法官感到很棘手⑦。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通过上述分析,银行的利益并受到实质上的影响。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抵触法院的判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离婚纠纷中对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性质的界定

《婚姻法》中简单地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时间界限来判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已不能解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不同的财产形态之间的转换问题。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一)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二)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简单地规定“婚后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做法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经济规律相悖。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因此,证明婚前或者个人财产是否是婚后所得财产的来源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婚前或者个人财产除了向金钱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态的财产转换。如婚前或个人所有的房产或股票、证券等财产经转让或抛售,因市场行情上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简单以“婚后所得”来判断财产的权利归属。


三、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的离婚纠纷

随着经济发展,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解释(二)》虽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有所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疏漏。

(一)应当对非股东或非经营方的配偶的知情权进行规定。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让事先没有财产保护意识的非股东或经营者一方配偶(通常是妇女)无法举证,财产难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未参与经营一方往往对家庭财产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既无法关心也不了解,夫妻间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往往因为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使取证难成为目前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在实践中,非经营一方配偶及其代理人到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证时,就有不少部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不给调阅档案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又往往属于非经营方对夫妻财产的举证范围。当夫妻共同财产以公司股权形式,存在于配偶一方所在公司,该方在公司所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造成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特别是涉及到该方在公司的工资、奖金、利润分配和以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时,非股东方及其代理律师很难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据。近来一项权威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⑨

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不仅对于女性,对于任何非股东一方的配偶来说,都易造成无法证明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公司股权的尴尬局面。

因此,建议立法赋予非股东一方或者非经营一方的配偶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和相关经营收入的财产状况,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给予相应的配合。在离婚时根据公司股权分配出资份额或分割相应的净收益时,对经营一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否则按照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隐瞒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对于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呢?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同时应规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四、知识产权收益的离婚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所得”二字的司法解释,从过去的“实际取得”为标准⑩,转变到现在的“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更充分得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的权益。然而,《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逻辑上仍有相当大的不足。

笔者拟提出三个问题:第一,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创作小说一部,在该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如已经签订出版合同);但甲与乙离婚之后又与丙结婚,在甲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项财产收益,该收益是甲与谁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第二,如果依据该规定,有的知识产权人如果欲剥夺对方配偶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拥有的共有权,故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采取积极行动将财产性收益“确定”下来,却在离婚后才确定并实际确定该项收益,其配偶不是只有望而兴叹了吗?第三,若一部小说的作者在第一段婚姻中完成了该作品的一部分,又在另一段婚姻中创作了另一部分,该作品的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配呢?

上海市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次作出的解释中,对“明确可以取得”和“实际取得”发生矛盾时,规定前者为优先原则。然而,对于本文中上述第
二、三个问题仍然不能给以解答。

问题出在哪里呢?立法没有统一的立法精神。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进行保护呢?夫妻之间是一个不可分离的紧密生活体,一方婚后的劳动收入、经营收入都与这个共同生活提供了经济基础。智力劳动也是劳动,知识产权收益也是劳动收入。除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可分享外,知识产权收益应该共有。而夫妻一方从事知识产权创作、发明或设计都离不开对方在家庭事务、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方面甚至对知识产权人给予更多的生活、精神方面的照料和支持。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只能采取“创作”或“劳动”时间标准。如上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中创作了一部小说的三分之一,在与丙的婚姻中完成了该小说的三分之二,那么该小说的知识产权收益三分之一属于甲与乙的夫妻的共同财产,三分之二属于甲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个作品或发明付出的劳动不可能那么截然地进行划分,但只有这样才能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给予最大的保护。

注释:

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庭:《婚姻法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

②何美欢:《香港担保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齐恩平:《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④宁教铭、张礼慧:《按揭与抵押》,《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⑤李巧毅:《比较按揭制度》,《政法学刊》2005年第2期。

⑥曹燕、余慧华:《试论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政法论丛》2000年第4期。

⑦李梅:《“按揭”后,他们要离婚》,《法律与生活》2004年第16期。

⑧田椿生:《投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⑨该问卷调查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经民政部批准、目前国内首家女性调查机构——华坤女性调查中心负责完成的,该调查名为“妻子名下的财产有多少”。

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

淑慧

淑慧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二)男女平等。(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我想问下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你好,我是百度问一问的咨询律师,非常高兴为你服务哦~~~

梁梁

梁梁

首先,我觉得你应该是在未作婚前财产公正才衍生出这一些列问题吧!

原则上,当二人结婚后夫妻的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了,包括你们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并且你们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都是个人财产。

所以我的理解就是:虽然你们的房子婚后一直是你来还贷,户主是你;又车子是你妻子名下等等,这些都属于二人婚后的共有财产了,是要按共有来分配的。不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其实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与您的太太私下沟通协商,如果非要分开不可的话。虽然我作为一个即将迈入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还是有点“唯恐天下不乱”的思想,但是我还是希望你们考虑周全,是不是该离婚,是不是因为一时冲动才搞到如此地步,所有感情都是磨出来的,夫妻吗,不就是互敬互让的吗!最理想的结局是你们能够找回当初结婚时的感觉,重新开始,不要让以后的人生因为一时决策的失误而留下遗憾。希望能帮到你

我是神

我是神

在2001年实施了经修正的《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一)》、《解释(二)》),使现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进一步对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进行了解释,对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屋纠纷、知识产权的收益、股票、债券等进行的最新解释,适应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形态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①

本文拟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离婚时按揭房屋、投资与孳息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收益等新类型财产纠纷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一、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目前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解决这类案件首先应对“按揭”这一法律制度的性质进行符合法理的界定,才能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对按揭制度性质探讨的必要性。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依据其对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而支配其交换价值,从而担保债权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②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对按揭进行定性规定。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③

对于按揭的性质学界莫衷一是。如认为按揭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让与担保(日本引入按揭制度时将其命名为让与担保)主张按揭与让与担保在本质上都是以转移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④

或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按揭的“结合体”(简称“结合体说”);⑤ 又或认为按揭是一种信托方式等等。⑥

其中“让与担保说”和“结合体说”较具有代表性。

对于按揭本质的认识至关重要,如认为按揭是一种让与担保,则债务人在未偿还完贷款之前,所有权属于银行;待债务清偿之后,所有权返还至按揭人即债务人名下。当事人在婚前办理的按揭手续,若按让与担保的理论,则所有权在住房贷款未偿还完之前都属于银行,而非夫妻任何一方,显然使问题复杂化。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于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仅拥有向发展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而以此债权向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更符合我国现有担保法的规定。而当房屋建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后,便转化为以实体的房屋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因此,我国大陆在实践中的按揭制度与香港、英美法中的按揭和大陆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都有所区别,并不存在将购房者的所有权转让的环节,也不存在回赎的过程。在担保法和相关的民事法规没有对按揭这样一项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规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但又不能认为仅等于质押或等同于抵押。

在理清了按揭制度的本质后,结合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和支付首期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因素,才能判断按揭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归属。

(二)按揭造成的两种离婚财产纠纷。1.

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为婚前房屋预售合同,但因为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根据前文所分析的按揭的法律性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判断按揭房屋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在理论上也是符合不动产的公示原则的。同时银行和债务人(按揭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也是符合债务转移的理论的。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若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缴纳首付款,在婚后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的房屋预售登记(鉴证程序)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或对抗性,由该预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该预售合同上的债权人。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的信赖,以及该财产权利的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或者双方对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约定在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为该出资行为在婚前,所以非产权登记名义人一方应对自己出资行为并非赠与或借贷进行举证。

2.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使法官感到很棘手⑦。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通过上述分析,银行的利益并受到实质上的影响。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抵触法院的判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离婚纠纷中对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性质的界定

《婚姻法》中简单地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时间界限来判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已不能解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不同的财产形态之间的转换问题。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一)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⑧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二)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简单地规定“婚后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做法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经济规律相悖。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因此,证明婚前或者个人财产是否是婚后所得财产的来源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婚前或者个人财产除了向金钱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态的财产转换。如婚前或个人所有的房产或股票、证券等财产经转让或抛售,因市场行情上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简单以“婚后所得”来判断财产的权利归属。

三、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的离婚纠纷

随着经济发展,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解释(二)》虽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有所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疏漏。

(一)应当对非股东或非经营方的配偶的知情权进行规定。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让事先没有财产保护意识的非股东或经营者一方配偶(通常是妇女)无法举证,财产难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未参与经营一方往往对家庭财产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既无法关心也不了解,夫妻间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往往因为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使取证难成为目前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在实践中,非经营一方配偶及其代理人到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证时,就有不少部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不给调阅档案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又往往属于非经营方对夫妻财产的举证范围。当夫妻共同财产以公司股权形式,存在于配偶一方所在公司,该方在公司所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造成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特别是涉及到该方在公司的工资、奖金、利润分配和以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时,非股东方及其代理律师很难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据。近来一项权威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⑨

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不仅对于女性,对于任何非股东一方的配偶来说,都易造成无法证明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公司股权的尴尬局面。

因此,建议立法赋予非股东一方或者非经营一方的配偶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和相关经营收入的财产状况,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给予相应的配合。在离婚时根据公司股权分配出资份额或分割相应的净收益时,对经营一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否则按照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隐瞒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对于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呢?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同时应规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四、知识产权收益的离婚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所得”二字的司法解释,从过去的“实际取得”为标准⑩,转变到现在的“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更充分得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的权益。然而,《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逻辑上仍有相当大的不足。

笔者拟提出三个问题:第一,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创作小说一部,在该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如已经签订出版合同);但甲与乙离婚之后又与丙结婚,在甲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项财产收益,该收益是甲与谁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第二,如果依据该规定,有的知识产权人如果欲剥夺对方配偶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拥有的共有权,故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采取积极行动将财产性收益“确定”下来,却在离婚后才确定并实际确定该项收益,其配偶不是只有望而兴叹了吗?第三,若一部小说的作者在第一段婚姻中完成了该作品的一部分,又在另一段婚姻中创作了另一部分,该作品的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配呢?

上海市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次作出的解释中,对“明确可以取得”和“实际取得”发生矛盾时,规定前者为优先原则。然而,对于本文中上述第二、三个问题仍然不能给以解答。

问题出在哪里呢?立法没有统一的立法精神。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进行保护呢?夫妻之间是一个不可分离的紧密生活体,一方婚后的劳动收入、经营收入都与这个共同生活提供了经济基础。智力劳动也是劳动,知识产权收益也是劳动收入。除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可分享外,知识产权收益应该共有。而夫妻一方从事知识产权创作、发明或设计都离不开对方在家庭事务、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方面甚至对知识产权人给予更多的生活、精神方面的照料和支持。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只能采取“创作”或“劳动”时间标准。如上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中创作了一部小说的三分之一,在与丙的婚姻中完成了该小说的三分之二,那么该小说的知识产权收益三分之一属于甲与乙的夫妻的共同财产,三分之二属于甲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个作品或发明付出的劳动不可能那么截然地进行划分,但只有这样才能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给予最大的保护。

注释:

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庭:《婚姻法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

②何美欢:《香港担保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齐恩平:《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④宁教铭、张礼慧:《按揭与抵押》,《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⑤李巧毅:《比较按揭制度》,《政法学刊》2005年第2期。

⑥曹燕、余慧华:《试论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政法论丛》2000年第4期。

⑦李梅:《“按揭”后,他们要离婚》,《法律与生活》2004年第16期。

⑧田椿生:《投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⑨该问卷调查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经民政部批准、目前国内首家女性调查机构——华坤女性调查中心负责完成的,该调查名为“妻子名下的财产有多少”。

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

勿扰

勿扰

拆迁房要看当时儿子是否也有分到。如果有,那父母加儿子各三分之一。家里的其他婚后财产和债务,包括老公的生意,都是夫妻对半分。

淡bo

淡bo

如一方有过错应少分共同财产,对方还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前提是要有证据。如没有证据只能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开开心心

开开心心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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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烂人啊,建议你问律师啦。。

时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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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方与第三者发生了

感情(包括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并未同居(所谓"同居",即

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第二种是该方与第三者发

生感情并有同居事实。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明

确把第二种情况(即与第三者发生感情并有同居事实)纳入赔偿

的范围。离婚时,如果对方发生了婚外同居行为,无过错方可以

要求婚姻中的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

害赔偿)。

可见对婚外情要求赔偿的前提是有婚外同居行为;要求赔偿

的对象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如果仅与婚外异性发生感情并未同居

,法院是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的;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第

三者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即使未同居,也是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

是违法的,而并非如有些观点所说的仅仅违反道德。一方违反夫

妻之间的忠贞义务,给对方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害,更会带来

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而这些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是由违反法定义

务的一方造成的,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我

们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为

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之
一。第三者

和有配偶的人同居是对有配偶方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权的侵犯

,有配偶方的丈夫或妻子会因第三者的这一侵权行为遭受物质和

精神上的损害(其中精神上的损害尤为明显),所以我们认为,

第三者也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然,前面所述的第三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夫妻互相忠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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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姓名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协议人:姓名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协议主题: 互相忠实

协议时间: 结婚登记之前或之后 年 月 日

协议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协议内容: 协议人 和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约

定结婚之后互相忠实,如果发生婚外与他人通奸或同居的情况,

双方愿意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处理。


2、结婚后,如果一方偶然发生婚外与他人通奸的行为,、、、

、、、。


3、结婚后,如果一方经常与他人发生婚外通奸行为又屡教不改

的,、、、、、、。


4、结婚后,如果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即连续、稳定的居住、

生活,该方即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得到60%---100%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要

求损害赔偿。


5、双方应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的原则相处,互爱互谅,尊老

爱幼,共同建立平等,和睦,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_职业:

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_职业:

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

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

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郭俊华

郭俊华

首先要看这个房子是你们结婚后买的 还是结婚前买的。

结婚前买的的话,那么房子男房可以取得四分之三的分配权利。你只能得到四分之
一。

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如果确切证明是他父母出钱给的首付的话。房产权你们是每人二分之一来分配,但是要用你们的共同财产偿还跟他父母的借款。

孩子你可以申请抚养,一般只要女方经济条件不是很岔,法院一般会判决跟女方生活的。 其他的财产,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都是平均分配。

初心

初心

房款虽然他们家人出的首付款,但是当时没有约定是借款那么就应该视为对你们夫妻2人的赠与,后面的按揭款也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所以房子应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市场价值分割。

孩子在2岁之前一般判归女方抚养,2岁之后根据对孩子成长环境有利的原则来决定由谁来抚养。

观想念佛

观想念佛

许多家庭矛盾都和上一辈有很大关系,婆媳矛盾,岳父母干预,使一方夹在中间很难处理,本来和睦的夫妻关系走向肢解。

如果你不能谅解可以提出离婚,子女有一方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你们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平分。

婷789

婷789

我觉得还是平分好```

这样谁都好```

可是.......后面就不用我说了吧```

大家都知道`````(*^__^*) 嘻嘻……

jerry

jerry

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丶单纯de丨Team

丶单纯de丨Team


1、记得报纸上曾有一位婚姻家庭访谈的专栏作者说过:愚孝的男人不能嫁。

我不清楚该如何定义什么是愚孝,在生活中这也是个无法确定的概念,唯一想对你说的是:走到一起不容易,再找个明事理的、能和他沟通的长辈劝劝他吧,再给孩子一个机会:不是给他一个机会,也不是给家一个机会,更不是给你自己一个机会,仅仅是给孩子一个机会:孩子还小,不管是离开了亲生父亲还是亲生母亲,都是一个缺陷,小小年纪,还无法理解、更无法承受这样的缺陷。

仅从你的叙述看,错不在你,错在他的愚孝;或者,你在他心里在,根本就是没有太重要的地位?你在看孩子,并没有闲着,而且你也有指使婆婆做洗碗,是婆婆自己说的;而且你还说了让他放着、一会儿你洗。。。。。。

如果再做一次努力,他的观念还改不过来的话,不愿劝你离婚,但今后你们的矛盾还会不少,唯一的解决办法最好是:如果你和他都还要这个家,就自己带孩子,自己带不了雇保姆,公婆来了给他们另外租房或是买房,尽量不在一起住,这样以后孩子大了、经济条件好了,也许还有可能和谐、幸福地过下去。

总之,希望你能再给孩子一个机会,找人劝劝他,先不要忙着离婚。


2、你父母说的有道理:你一个人带个孩子,不再嫁是不可能的,再嫁的话带孩子不好办,而且再婚家庭对孩子是否能好还是个无法预测的未知数。

如果你老公、你公婆还心疼孩子,你在离婚时可以考虑放弃抚养权;如果你心疼孩子,不怕以后的艰难,就不要管以后如何,先把孩子带身边。


3、如果离婚,孩子的抚养权:


(1)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时,法院会考虑你和他谁的抚养条件更好就判决给谁,一般会考虑你和他的收入、住房、孩子平时和哪一方及亲友接触更多、能给孩子提供的教育和生活条件等。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当然,如果直接抚养一方不要抚养费也可以。


4、房子:


(1)是在你们领结婚证购买的吗?

如果是,这房子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他父母的购房出资行为,有证据证明是借给你们的,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你们俩偿还;如果无证据证明是借的,视为赠与,无须再偿还。


(2)如果房子是在你们领结婚证之前购买的、且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人名字:这房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他无权要求分割。

但结婚后所所还的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应还他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

他父母的出资:有证据证明是借的,由你一人还;没有证据证明是借的,视为对你的赠与。

握住手心的温度

握住手心的温度

【1】女方婚后在商铺帮忙,索要赔偿不合理。【2】女方自己流产索要赔偿不合理。

【3】女方现在到男方店吵闹,砸东西,只要没对人身实施暴力,不可以报警。男方找人制止女方砸东西,不要与女的吵架,火上浇油。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女方,男方都有责任。

男方现在不可以索要赔偿。

【4】男方主动诉讼离婚,不会在财产分割时对自己不利。婚内财产一般各分50%

【5】结婚时酒席由男方承担,男方不能向女方索要一半费用。

【6】女方的彩礼钱男方不能要回来。

我希望男女双方都克制自己,不要争吵,更不能有肢体冲突。和谐是福!

*微雨燕双飛*

*微雨燕双飛*

婚后在自己家里店铺做事,

是给自己家里挣钱,若是无报酬约定,

无需支付,但婚后共同财产她有二分之
一。

其次女方流产若非男方暴力等所致,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但真是无缘,建议你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点营养费。


三,你们还没离婚,打闹可能属于家庭纠纷,

报警也不会受理的。

但建议你保留打砸图片等作为感情破裂证据。

只要对婚姻没有过错,谁提出离婚都不会影响财产分配的,

这个不用担心。

觉得棘手,又实在过不下去,建议当地找个律师帮助你处理,

这样省事省力的。

给你做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祝你顺利如意!

D.

D.

找律师就行了。

幸运之神

幸运之神


1,女方称结婚后又在商铺帮忙,索要赔偿是否合理?

她在你的商铺帮忙,你适当给其发一定的补贴(相当于工资)是可以的,她的要求也有合理性。再说你的商铺是用于投资经营,所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她可以要求分得你的商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


2、女方称自己流产索要赔偿是否合理?

女方流产肯定会对身体有一定的损害,给适当的补偿也是有道理的。而且婚姻法有规定,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女方。


3、女方现在天天到男方店铺吵闹,砸东西是否可以报警处理?男方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可以报警。如果损坏财产当然是可以索赔的。至少在分共同财产时可以作出适当扣除。


4、男方如果主动诉讼离婚会不会在财产分割时对自己不利?

要看男方是否有过错。一般说来,分财产要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男方在财产上一般会付出一些。如果女方有过错就不一定了。


5.结婚的酒席钱全部由男方承担的,男方可否索要各承担一半

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提倡婚事从简,这种钱离婚时不得要求对方补偿。

至于给女方的女方的彩礼钱能否要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有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应当是不具备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鹏

张鹏

按照新婚姻法,对房屋的拥有者比较有利,关键看这个原来的老房子是谁的名字,如果是男方父母的,则离婚后女方没有。你们双方可以协商如何财产分配,女方是否愿意要孩子,先协商,再经过法院判。

车理

车理

据现在新的婚姻法规定婚后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任何一方能证明当时没领结婚证时双方有实际的夫妻关系,那么从女方嫁进男方家里的那一刻开始,你们所拥有的所有东西(房屋、生活用品、债务等)都是夫妻双方的。就算是现在的还建房在对方的父母名下,那也是你们当时婚后的共同财产,对方也有权平分(是否归于对方,也要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把现有的房屋以现在的市场行情来估算成现金后平分。

也就是说一方要房子的同时还要拿出等价一半的现金给予另一方,其他财产平分。

如果离婚后,孩子归于一方的,另一方要付赡养费和教育金。

至于债务,婚前借款方签的是谁名字谁来还,婚后的要共同偿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莲

谢莲


1、2万彩礼不能返还了,至于男方是否借款与女方没有关系;


2、其他借款发生在婚前的,谁借的谁还,属于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共同分担。


3、房产要溯及到老房子的产权,如果在老人名下,没有明示给男女双方的话,与女方没有关系(包括房产、拆迁款);


4、分家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分到男女双方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在男方名下,也要看是婚前婚后,如果是婚前是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依然不能排除是共同财产,视为老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老人有过明示只给你自己。

晴天

晴天


1、这些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


2、第一套房子应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由你爸爸和你妈妈和你共同共有,各占1/
3。


3、在你妈名下的房子,是你外婆他们买的,现又是他们自己居住,和你爸爸不存在关系,这个房子上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应是你爸妈的共同财产,你妈妈也无需放弃产权。

辉

应该够了~ 第一套房子不清楚怎么分~ 反正第二套与你爸是没关系的~ 你妈也用不着放弃产权~

详细的 强烈建议你请律师咨询 有可能还要打官司的 ~不好乱说

欧阳

欧阳


1、“如果上法院,我们手上的证据是否够证明我爸婚外情?”:


(1)可以证明。


(2)但仅是一般的婚外情,没有太大的意义:不能据此在离婚时要求你父亲赔偿你母亲,只能是请求法官适当少分他些共同财产,但是否少分、少分多少要看具体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第一套房子大概会怎么分配?”:


(1)房子一半是你的。


(2)另一半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


3、“第二套房子,我妈妈如果放弃产权,赠送给我阿姨,是否还算是共同财产?是否有其他方法证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1)第二套房子:如果是在你母亲和你父亲结婚后取得的:房产中属于你母亲的一半产权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无权一人决定赠与你阿姨,赠与你父亲可以主张赠与无效;


(2)如果你母亲取得这房是在和你父亲结婚前:房产中属于你母亲的一半产权是你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你母亲有权自主决定赠与你阿姨,你父亲无权干涉。


(3)这套房子:不是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属于你母亲的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


(4)想证明房子中属于你母亲的一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找证据证明这房是你母亲在与你父亲结婚前取得的。那样的话,不赠与你阿姨,你父亲也无权分你母亲的份额。

刘小妞

刘小妞

如果能证明是共同财产的话是可以均分的。

茹

不能,房产属于你妈妈 的婚前财产,你的后爸无权分得该房产

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属于你母亲继承的婚前财产,你继父无权分割。

云深无迹

云深无迹

不能,那属于你爸妈的财产,即使再婚,那也是婚前财产,没有权利分配婚前财产。

ペ青柠檬*

ペ青柠檬*

不属于你继父的 因为那属于你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他没有权利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下列房产可视为夫妻共同房产,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的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李传锋

李传锋

不可以,根据我国《

婚姻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均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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