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波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一、 共同财产 有什么区别?
1、在家庭财产方面最大的改变是:旧婚姻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重大财产经过8年,一般财产经过4年。而新规定取消了这个转化,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都不会分割给对方。除此之外,另有补充条例,比如股权的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 合伙企业 份额的分割等,以及夫妻双方,责任如何承担等。
2、以 债权债务 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 债务 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债务分离,而且 债权人 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另一方不必为对方承担债务。
3、另外,第一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一方有 家庭暴力 、重婚、配偶与他人 同居 ,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允许在两年之内,再次提起。与此类似, 离婚 之后发现一方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发生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现财产新线索,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 诉讼 。
4、夫妻双方签署,并且办完 离婚手续 后,如果由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是欺诈的情形,一方可以对 离婚协议书 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消离婚协议书,有权利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 夫妻财产 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4、公平原则 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 分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5、竞价原则 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都是随着不同的情况出现而不断完善的过程,新婚姻法亦是如此,确保更加合理合法的保证夫妻共同财产,新《民法典》对婚前个人财产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也是十分明细的,力保公平公正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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