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支
该内容为解释3第8条、现试行阶段、尚未正式实施
吕清龙灬
新司法解释公布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视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实施,该解释适用于实施以后的所产生的婚姻财产纠纷,对于实施以前已经处理的纠纷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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