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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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取消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婚前财产一定是个人财产吗?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不同的财产处置行为和方式有时也会造成财产形态和归属的变化,以房屋为例:


1、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用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向银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出首付的这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贷款的,那么如果日后离婚了,就由双方协商房子归哪一方所有,如果协商不了,一般房子判给登记方,但是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有婚后房产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的。


3、不管是婚前全款买的房子,还是婚前出首付按揭贷款买的房子,如果双方协商,比如说签订协议,这个房子是算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情况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4、若婚前有多套房产,但在婚后对房进行了变卖,所得房款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吗?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比如植物生产出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如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进行特别约定,孳息如房屋的房租、该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地梳理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获取的财产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价值较高的房产为例,比如在约定涉及房产的有关事项时应写清房屋的坐落地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能够明确指向和说明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归属等,且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诉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2010年8月,甲(女)诉至法院称,甲与乙(男)2008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乙与其他异性有染并致其怀孕,现该孩子已经出生,夫妻感情难以弥合,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诉求是:

(1)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

(2)分割乙保险账户内资金10万元、投资收益3万元及保险理赔金5000元。

乙同意离婚,同意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但不同意分割其所购保险,理由是保险是其婚前购买,收益也是该保险的收益,应该归他个人所有。

法院查明:甲与乙2008年9月15日结婚,婚后不久乙即与其他女子相好,并于2010年6月7日生下一子,现甲诉求离婚,乙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甲与乙均认可有共同存款20万元,诉讼中乙同意全部给甲,法院不持异议。关于乙所购买保险,法院查明自2007年6月11日至2008年6月20日,乙陆续用10万元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乙认可自2009年2月起,从该保险中获益3万元。另查明2009年7月15日,乙因不慎跌倒骨折,该保险公司理赔5000元。双方均认可无其他共同财产。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乙与其他异性有染,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除保险财产以外的财产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该保险,购买保险的本金系乙个人婚前所有,因此,该保险应当认为系乙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应予以分割,该保险收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关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金,具有人身性,应属于乙个人所有,法院不予分割。


3、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1)乙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能否予以分割?

(2)该保险所产生的受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3)乙因保险获得的意外伤害赔偿能否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虽然乙婚前的财产形式发生变化,由现金变成了保险产品,但是形式上的变化不能改变该财产的性质,其仍然属于乙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中予以分割。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投资,无论该个人财产因何种原因被归属为个人财产,也无论该投资行为起始于什么时间,只要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即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乙系以个人财产投资,并且投资系婚前行为,收益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应当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

应当认为该收益是个人婚前财产。一方面以个人财产投资,另一方面投资行为又完成于婚前,仅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可以预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将该财产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所有是公平的。

乙因为受到意外伤害,从而从该保险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问题,应当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妥当的。该保险金是为了弥补乙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具有人身性,不能够看做是该保险的收益,应当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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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不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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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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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夏日阳光

夏日阳光

老的婚姻法视乎有 8年婚前变婚后。。这个条款已经在95年新的婚姻法以后更改了。。婚前婚后不想干。

随风、

随风、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或结婚的时间长短而变成共同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超梦

超梦

婚前财产任何时间都是个人财产,没有什么有效期。

四季花开

四季花开

婚前财产哪里会有有效期啊

你想象力蛮丰富

雪冲

雪冲

不算,属于共同财产。

辉

不是的这属于共同财产。

五棵松.

五棵松.

是婚前个人财产。

安静

安静

还贷部分共有,首付归出资方所有

余书会

余书会

婚前财产给自方子女可以用公证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处理。此时男方子女无权继承。而男方死亡后,也无权继承。前提是婚前财产且有公证遗嘱。

Hie.天空之城

Hie.天空之城


1、可以写一份将财产赠与的合同或者写一份遗嘱,然后去公证。如果赠与的话,房屋直接过户给子女、或者钱的话直接交付给子女。那么赠与合同就成立生效并履行了。


2、继子女一样有继承权的。除非该继子女已被其他人抚养(要有法律上的抚养手续)

媚态

媚态

1办理赠与公证;

2有继承权

3也有

赛丽曼与哈丽曼

赛丽曼与哈丽曼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

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婚前”“婚前购房”界定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
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
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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