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泷桀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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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有财产归属权合法约定的部分,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会以均等分割为基础、本着维护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决定,在一方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
一【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
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财产归属权约定原则】
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按照上述规定,约定需要双方均认可,一方不认可的,主张利益方需举证,无法举证或举证无效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财产分割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维护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均明确规定维护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权益。因此,根据具体情形,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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