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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近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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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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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1]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张晓平
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关系到夫妻间权利义务,如相互忠实义务、相互继承财产权利等。实际生活中,常常见到一些老人不顾成年儿女反对,在老伴去世或离婚后与另一人走进婚姻的殿堂。之后,子女为了财产的继承,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父母的婚姻无效。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另外,婚姻无效也与离婚有区别,离婚再婚至少也是二婚了,而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再与人结婚也还是初婚,这在对二婚多少还是有些偏见的今天名声上也不一样。
今天,大春就通过案例的方式,和大家来聊聊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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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指的是男女双方或一方已经有合法的配偶,而再通过欺骗、蒙蔽等手段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案例:2011年6月15日,已有合法丈夫的欧女士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与赵先生申请婚姻登记,赵先生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二人核发了结婚登记证书。
在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欧女士2年8个月后,赵先生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先生与欧女士的结婚登记证书。
该案中,赵先生之所以一定要起诉撤销双方之间的结婚登记证书,一方面是为了自己今后结婚的需要,如不撤销,他今后要么无法领取结婚证,要么可能面临触犯重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他也是为了彻底断绝与欧女士的财产关系,欧女士在监狱服刑,他在外打拼,他不想因夫妻名义让她共享自己的任何财产。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法律从遵循社会伦理及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层面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直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基本上已经销声匿迹,但旁系血亲结婚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受“亲上加亲”思想影响,嫡亲表哥表妹结婚现象仍有不少。
案例:尹女士与杨先生是嫡亲表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妹。2000年上半年两人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当年举行定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2005年先后生下两个女儿。
后二人感情日渐平淡,发生矛盾愈发频繁。2013年,尹女士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准许二人离婚。最终法院直接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案例:艾先生于1989年应征入伍,因精神疾病于1990年退役,并因此享受残疾军人待遇。2010年,艾先生与范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2016年,艾先生的父母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宣告艾先生与范女士的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在现实中,有的是父母想早日抱子孙,有的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年轻人自己对婚姻充满憧憬,所以通过欺骗等手段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并不少见。
案例:2011年5月,22岁的雷女士(销售员)与张先生(学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雷女士才发现张先生只有20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当初为达到与自己结婚的目的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自己办理登记的。
张先生因还是在校学生,本身并无收入,心智上也还未趋于成熟。为此,雷女士非常痛苦,且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
最后,雷女士诉至法庭,法院最终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张道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扩展资料: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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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与受理:对于无效婚姻,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来解除。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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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1]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法》[1]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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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将第三种情形,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删除。2021年开始,只有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为: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双方自始不具有因为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婚姻本质上是同居关系。关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你爸爸
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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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3)不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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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3)不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的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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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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