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回忆
2022年婚姻法对第三者 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只要不违反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婚外情第三者怎样有效取证。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
鉴于目前我国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是否应该雇用“”进行“取证”的问题。
一般来说,“”受雇用后,采取化装、、、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以合法的身份,雇用“”进行“取证”不宜提倡。除了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取酬劳,也可能是义务协助。就此,笔者认为,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更高《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的一般性规定,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公共利益和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或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指公民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需求的范围内。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意义上的 ,必须具备 的要件,即有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隐私权。
对于婚外情,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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