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为什么不加上“共同债务,共同签字”

胡乐言

胡乐言

“共同债务,共同签字”?举个例子,夫妻共有资产100万,如果一方对外举债100万,只签一人之名,即认定为一方个人之债,而事实上这100万却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后全部亏损了,这种情况下,只要举债之人来还债,那事实上就只能还50万,又如何来保护债权人另外的50万呢?因此,建议不可行。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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