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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有共同债务的,一般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的,由双方协商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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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说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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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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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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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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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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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是否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哪怕一方不知情,也有偿债义务,就算是离婚也不能免除责任。如果是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不知情的一方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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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夫妻债务,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所有共同债务双方是否知悉?是否属于婚内的共同债务?是否知会债权人?这些都需要确认。
2、不管双方如何约定,都无法对抗债权人。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就是在逃避债务。逃避债务的行为没有意义,一旦没债权人发现,会起诉追讨,会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3、处理共同债务时,要诚信诚实,不能有所隐瞒,要共同承担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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