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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姻中的“小三”,是对“第三者”的贬称。现行的婚姻法中第三者并不违法,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夫妻离婚的,有第三者为过错方,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郑州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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