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舒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06月,丈夫带患精神病妻子协议离婚,法院判决:黄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婚姻法相关规定,黄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具备协议离婚能力。因此,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无效。潘某如要离婚,需去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2014年3月,黄女士因精神状况不佳,被武汉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疑似精神疾病;同年6月,丈夫潘某便带着结婚7年的妻子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黄女士父母得知此事,认为女儿是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被潘某强行带到民政局办的离婚,按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证明。但发证单位却认为,离婚时,程序到位,双方表现正常。因此离婚证有效。
该区民政局认为,提供的材料属实,黄女士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自如回答办事员提问,且签名按印也正常,没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现,婚姻登记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能辨别其为精神病患者合乎常理。
法庭上,曹律师出具黄女士精神疾病鉴定结果,并提供黄女士多处不正常的签名材料,认为其当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
Azathoth
可以的。不过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离婚不能协商,应直接诉讼离婚。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与精神病人的离婚的法定理由是看其存在的婚姻是否已破裂,如果感情破裂是可以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刘楚玉
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3、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分析上述问题,要结合其他相关情形来分析,比如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家庭暴力等等因素。处理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离婚时必须对患病的一方有所照顾,不能让患病方失去监护,如果患病的一方离婚后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的,可以考虑要求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患病一方的权益。总之,处理时该类案件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段来发18787410718
可以,如果她同意的话 就可以离
风中的雨
好像不能
CHENG
不行的
石阶朝上
不能
夜光杯
可以
可妮兔
精神病人到底是不是你最爱的人?
青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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