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Never Say N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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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有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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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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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限制,均不得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禁止结婚。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2)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他们是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3)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禁止结婚。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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