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有些疾病不能结婚?

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病的人结婚,会危害对方的健康,也会使自己的子孙后代受其影响。对患者本人的健康也不利。因此,应当禁止结婚。但对已经治愈的,应当允许结婚。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形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进行医学上的鉴定。这样规定是国家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负责,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对方负责。 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经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而现在同样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不能结婚。但具体问题又要具体分析,如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的,双方都了解,又都愿意的,一般也禁止。只是要给双方讲明利害关系,让双方都有心理准备,慎重对待。《婚姻法》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是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考虑的,这对于婚姻当事人的家庭幸福、子孙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都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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