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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那么,《修改决定》对婚姻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呢?
禁止家庭暴力《修改决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础上,突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修改决定》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公诉。
严禁“包二奶”《修改决定》在原“禁止重婚”
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这样修改,对“包二奶”的问题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修改决定》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财产所有制更加明晰以往人们简单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今这个“共有”也不是绝对的了。《修改决定》列出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时规定了夫妻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可以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判决离婚的条件有了一定的明确此次《修改决定》仍然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后的权益更加明确离婚后探望子女一直是个难题。为此,《修改决定》增加
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而把这种权利法定化。修改决定还第一次把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量化,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实行离婚过错赔偿制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修改决定》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确定的两项重要婚姻制度。
《修改决定》规定,具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4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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