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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1] 。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涉及军婚的: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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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行,1981年1月1日废止。
第二部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有效的婚姻法。
现行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三个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对于军婚的条款自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没有进行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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