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念雨悠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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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 婚姻法 军人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 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 住房补贴 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 工资 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 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 一般平均分配。
二、军人 离婚财产分割 案件的受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 起诉状 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了 离婚登记 ,领取了 离婚证 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当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双方产生了婚姻问题后,也是有可以要办理 离婚手续 ,那么在离婚时也是可以通过 诉讼离婚 和 协议离婚 两种方式,当对 财产分割 以及 子女抚养权 问题达成一致时,就可以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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