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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我国夫妻离婚唯一法定理由仍是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民法典》列举了几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当上具备这些事由时,经调解无效,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如陈女士的对的频度要求过高,丈夫高某无法满足妻子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实中,大量的夫妻之间不是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甚至性生活很少,更有的采无性婚姻,这一切都与夫妻感情没有关系,因此,陈女士以高某不能满足自已性要求,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长期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已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法院或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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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的,因为离婚本来就是一方提起就可以了,无法满足性要求,也是属于婚姻破裂的一种,就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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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如果因此事夫妻之间已经出现感情破裂,且无法调和的状态,是可以起诉离婚的。
玫瑰银
人生有三大喜“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他乡遇知音”,结婚对每一个来说都是人生一件大事、幸事。
事情的经过
但福建泉州泉港的王先生却有点特别,他和妻子林女士于18年9月开始恋爱,在1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在婚后,王先生却一直借口“身体不适”“农村迷信”“不想生小孩”等理由来拒绝与妻子同房。
林女士认为,王先生之所以结婚后不与自己同房,是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在数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19年4月林女士只好到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最后,双方自愿离婚。
责任
虽然王先生到底是因为身体问题还是其它原因不能同房不得而知,但不管是因为不能同房或者不愿意同房,都不应该和林女士结婚,既然结婚了应该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
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你是否同意?如果你要求性生活,对方始终拒绝,那就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因为夫妻之间应互尽夫妻义务,虽然性生活义务在《婚姻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个隐藏义务是不明而喻的。
另外,从我国刑法中不支持婚内QJ也可以反推出这个义务。由于是义务,不存在“违反性意志”的问题——你都同意结婚了,当然说明你愿意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结婚登记是一个明确的明示行为。
当然,婚内强奸有例外情形,即婚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主要是双方已启动离婚诉讼,此时虽然在法律关系上是夫妻,但对方已通过起诉离婚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和对方生活的意愿,其中自然也包括性生活)。
启迪解决方案:每个家庭拒绝性生活的一方都有一些自己的特殊的原因,有的是感情问题,有的是性冷淡,有的是恐惧害怕,要针对不同的问题对症下药的去解决。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去改善,有些可以通过去医院治疗,有些只能离婚了。同时林女士的不幸婚姻,在医学发达的当今社会,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要在结婚前做好婚前检查。婚前检查非也是对男女双方、对双方家庭负责任的表现。
通过婚前检查,可以了解到男女双方生殖系统及其他身体健康状况,对于有个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性对于健康的成年人来说,是和吃饭一样,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没有性的婚姻,要想幸福长久也是比较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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