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心似海
您好,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
1、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权,抚养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6、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可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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