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离婚怎么规定

Andy

Andy

关于 事实婚姻 ,如果没有补办 结婚登记 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 同居关系 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 离婚 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 财产分割 权、 子女抚养权 和 财产继承 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 夫妻财产 权、 继承权 等。

坚持

坚持

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分两种情况: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

谁是谁的谁

谁是谁的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94年以后就是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属于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双方分开就是解除同居关系。你可以与女方协商财产的分配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估计你们这种情况就是到了法院,法院也是让你们先庭下和解的,会让你们进行协商。所以自行协商出结果最好。实在不行了,再起诉到法院,这样无论法院怎么判决双方都会信服。

余

您好,从1994年2月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你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对于同居期间,属于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有证据能证明是双方共有的,需要分割。至于对方要求的20万元,基本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李光伦

李光伦

你们这是解除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至于财产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如果房子是你的名字不用补20万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美利瑞雪(心如柠檬天然酸)

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关系,男方需要返还女方装修以及买车的钱,但是要20万是没有理由的

byyu

byyu

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直接分手就可以了。另外女方拿钱买车及借款可以予以返还,要20万没有法律依据

龙琪

龙琪

第一你的结婚属于非法的,叫非法同居。

第二你俩好好的调解协商吧。好说好散。

第三自己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黃峰

黃峰

你们属于同居关系,装修费,电器费一人一半,买车你出的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代思羽

代思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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