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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 ,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 ,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 ,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 ,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 ,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 ,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 ,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 ,手段残忍 ,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 ,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 ,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 ,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 ,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 ,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 ,因此 ,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 ,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 ,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 ,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 ,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 ,对于这类侵权行为 ,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 ,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 ,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 ,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 ,经济状况良好 ,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 ,所处环境不同 ,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 ,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 ,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 ,否则 ,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 ,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我国也没有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做具体规定 ,所以 ,在实际中最好两者协商 ,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