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
夫妻一方过错造成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有侵权行为:即上面所说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有上述行为就说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二)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就是说因为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损害或非财产受到损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会造成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三)有主观过错: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遭受损害的原因。
(五)有离婚事实: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婚姻损害赔偿。
五棵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应当注意:①有权要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②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像与配偶同居的第三人提出。③必须是由于对方的上述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④必须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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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综上分析,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主体是无过错一方,若双方均有过错,则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离婚,若并未因为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则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一束淡呀淡的光
现实困惑
女子李某所住的村子地处偏僻,人们受传统教化影响很深。后来,李某与同村的吴某结婚,结婚一年后,李某生下一个女孩儿,满是男尊女卑思想的丈夫吴某将女婴扔进了深山。李某得知此事后,将孩子抱回,但孩子不久就死了。李某痛不欲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李某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答疑
李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刚出生的孩子被丈夫扔进了深山,直接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因吴某有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李某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理荟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为夫妻一方法定过错离婚的,过错方应该就自己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四季花开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离婚可以索要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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