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良@中微信通
有3个孩子离婚一般怎么判
案号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号:(2022 )冀04民终947号
审理:邯郸市中级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2 -04-28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 :普通案例
(案例 于裁判文书 ,均为化名,三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起诉请求:
1、判令子女三子女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13395
4.75元由被告承担;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农历腊月八日典礼仪式,于X年X月X日生长女,X年X月X日生次女,X年x月x日生儿子,均随原告生活。
2022 年农历腊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一套,目前该房屋未产权。
一审裁判
一审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三个子女的现生活环境,经征求三个子女的意见,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自2022 年8月起至2024年3月12日向原告支付一个子女的抚养费,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二个子女的抚养费,自2027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属共同财产,因该房屋未产权,根据更高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提起诉讼。本案诉争的房房屋,未产权,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本案对该房屋不作处理。根据本案的家庭情况,原被告具有共同的使用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退还被告母亲现金100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一款、第二十五条之一款、《更高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更高 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更高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更高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遂判决:
一、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乙男自2022 年8月起至2024年3月12日按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25%向原告支付一个子女的抚养费,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按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40%向原告支付二个子女的抚养费,自2027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按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25%向原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二、房屋原被告双方均具有使用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男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双方在同居后所生子女一直由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直接抚养,直到双方发生争执后近二年内由被上诉人强行抚养三个子女,即使一审是以征求三个孩子意见判决认定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三个子女,但依据规定及上诉人无子女的实际情况,应充分考虑纠正一审所认定的判决内容。
另,因三个子女一直由上诉人父母抚养,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 判决所认定的房屋问题。因该房屋是上诉人作为村民所分得的“指标房”,并不归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有并适用,虽然该房屋的认购协议是由上诉人的名义所签订,但实际为上诉人所有。
请支持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或发回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甲女辩称:
一、一审在判决子女抚养方面,充分征求三个子女的意见,该项判决程序正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准确。一审庭审过后,在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充分征求双方意见,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一审又认真负责地征求了三个子女的意见,因长女年龄较大一点,心智比较成熟,改变生活习惯后适应的时间比较快一点,将年龄更大的女儿判由被答辩人抚养,将较小子女的抚养权归答辩人抚养完全合客观事实情况,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
二、涉案房产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并且答辩人支付了90%的房款,请求二审在分割房产时充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裁判
二审认为, 子女抚养问题。审理子女抚养案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本案,当事人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已年满八周岁,现均随甲女生活,一审期间,一审曾征求过三个子女意见。
综合本案案情,一审判决长女由乙男抚养、子女、儿子由甲女抚养,并无不妥。
房屋问题。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一审判决对该房屋所有权不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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