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为了给自己的弟弟还赌债,押上全部家产。现在生活窘迫。女方现在想要离婚。

吕清龙灬

吕清龙灬


1、你说的押如是指抵押,那么这种抵押无效,如果已经用夫妻共同财产替弟弟还债了,那么只能自认倒霉。


2、如果是二十年前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是承认的,如果女方想离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只能去法院起诉。

北京 婚姻家庭 律师

Beiz.

Beiz.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所以你们属于非法同居。

有的说法是94年前的还算,但是很难认定的。

你们只能协议分手,如果去法院告,法院应该会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他的女方没任何保障的。

林诗晴

林诗晴

不会哦把

删除过去的记忆

删除过去的记忆

事实婚姻不认可。不过你们可以协议离婚,不走法律程序

陈大壮

陈大壮

也不一定哦新婚姻法虽然已经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但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以来也适当的放宽了一些相关规定,现在法律并非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上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以上皆可以在《婚姻法》中找到答案你可以去查一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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