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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张珍
事实婚姻可以协议分财产。事实婚姻只能由男女双方,协议分割财产。事实婚姻即同居关系。我国目前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要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是,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只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才可以通过诉讼办理离婚。一般情况下,财产分割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分割,也可通过法院判决分割。夫妻之间能够分割的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扩展资料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避风港湾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 事实婚姻关系 的,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协商不成则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 一方个人财产 的,仍归其个人所有;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 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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