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如约而至
小三生儿子给了19万元,女方起诉双方离婚一般不会坐牢,只要不属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不属于重婚罪,是不构成犯罪也就不会坐牢。法院不会主动起诉拍卖你的房子,是你的债务人才会起诉拍卖。
濤濤
女方不会坐牢,男方如果被小三告,看情况一般也不会坐牢,有可能被判补偿,以及孩子以后的抚养费,房子的话如果因为小三,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就要按照法律分配财产,不会随便拍卖自己修的房子
*微雨燕双飛*
男女双方还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男方与第三者生下小孩,与小三存在六个月以上同居关系,男方违反了婚姻保护法属于重婚罪,第三者也会受到一定的谴责,拍卖房子要看法院的审理
磊的宝贝《寒》
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糸(结婚证)是违法婚姻,另一方起诉法院会支持的,要受到法的的治裁,承担自已酿造的苦果。
阿正
小三生儿子没有规定说要给你十九万,就算你起诉法院也不会这么判给你的
木支
有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即人民法院是否会以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被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提出离婚,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1)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被告的不忠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参见(2017)沪0115民初11256号裁判文书。】
(2)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虽然结婚近二十年,但双方于2002年至2008年即长期分居生活,在长达
七、八年的时间里,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联系,2008年,原告返家后与被告共同生活一年多,于2009年双方再次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长期分居生活,彼此交流较少,夫妻关系淡漠,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与他人生育子女,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参见(2014)盐民初字第1567号裁判文书。】
裁判观点二:原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亦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并对被告进行了隐瞒,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及社会伦理道德,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被告愿意面对现实,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的感情有和好的余地。希望原告能自我反省,言行要从有利于夫妻感情和睦出发,也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共同修复夫妻关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见(2018)苏1023民初2214号裁判文书。类似的判决还有(2019)苏1023民初1557号裁判文书。】
(2)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因恋爱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囿于传统习俗,在子女生育一事上,未能摆正心态,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7年9月以后,原、被告分居,夫妻之间再未共同生活。此时,双方的婚姻已岌岌可危,夫妻感情未得到妥善改善。分居期间,原告与他人生育子女,伤害了夫妻感情,客观上也造成原、被告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参见(2020)赣0821民初1622号裁判文书。】
裁判观点三:原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曾某与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曾某于2018年8月27日来院起诉王某1,要求与王某1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其离婚后,曾某自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后,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化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若能珍惜夫妻感情,切实改正自身不足,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相互多沟通理解多照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另两个婚生子年龄尚小,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成长环境。曾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子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性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训诫。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故对于曾某主张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参见(2019)鄂0115民初8632号裁判文书。】
二、立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即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且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虽然并非《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但其是否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同的办案法官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或观点。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不仅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也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但通过梳理前述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可知,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通常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被告一方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此,可以解读为是司法实践对婚姻自由原则在无过错方的适当倾斜的体现,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救济。
第二,原告一方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起诉离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亦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其理由可能在于,在无过错方欲继续挽留这段残破的婚姻关系时,人民法院亦会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或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进行审慎判断并做出更契合案件实际的判决。
第三,原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起诉离婚且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基于婚姻关系的人身性质,如夫妻一方不出庭,那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面临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家庭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等现实困难下,通常很难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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