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去爱
您好,能通过协议离婚的,可以在谈判时让男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让步,由于涉及较多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谈判辅导和离婚协议的起草服务。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通过诉讼离婚的,建议您尽早收集男方的出轨证据,以支持您方多分财产或者作为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提示您,离婚诉讼较为复杂,法院有可能判不离,多分的财产比例也可能较为有限,赔偿比例也需要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和证据充分程度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咨询,欢迎联系我们。
【关联法条】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水晶
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温柔的谎言
我们都希望美好的婚姻可以陪伴我们终老,但是生活有时候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离婚最坏的结果是人财两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摆脱一桩不美满的婚姻呢?可能有人问了,一方离婚赔偿不履行怎么办。
一、离婚不履行赔偿怎么办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离婚赔偿的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赔偿的内容
(一)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
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二)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条规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浊酒论清壶
面对突如其来的男人出轨,妻子最容易被愤怒和悲痛的情绪左右,从而犯下事后后悔的决定,盲目地选择分开或者离婚,最终受伤的只有自己,更是便宜了第三者坐收渔翁之利。把背叛作为是否分开的唯一标准,其实是典型地站着说话不嫌腰疼!
二、低调地劝退小三
陈雁落鱼
我接待过很多咨询案例,都是发现丈夫外遇之后,因为不知道如何做,最后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不仅离了婚,还失去很多东西,例如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也有一些女性能够表现得很淡定,在离婚前做足了准备,即使失去婚姻,至少把事业或财产掌握在自己手里。
我曾经接待过这么一个案例:老公是公司领导,背着妻子找了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后来第三者怀孕了,老公选择跟那个女人一起,妻子来找我求助的时候,内心是非常痛苦的,她很爱她的老公,如今被背叛了,却不知道怎么做才好,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如果离婚,她们母女以后怎么生活?
我帮她分析了整件事情之后,妻子也冷静下来,后来决定成全他们,但要求拿到抚养权和大部分财产,每个月还要给他们的女儿生活费,老公答应了。
其实妻子面对老公的外遇,她的内心肯定是非常痛苦的。这时候你要为自己做一个选择,是选择离,还是选择修复感情,让老公回家。怎么做选择呢:有没有孩子、感情基础是否深厚、感情是否有挽救的空间。当然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做选择,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发私信跟我说说,我来帮你分析。因为毕竟离婚后,孩子就会单亲,对孩子影响很大。如果一段婚姻真的很糟糕,没有了挽救的必要,那这时候女人必须要学会争取最好的利益。具体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用老公的愧疚心理,稳住老公的心。
当发现老公的婚外情时,我们的内心肯定是有各种负面情绪:伤心、愤怒、不甘心等等,但是这个时候我们更要冷静,因为是老公背叛了当初的誓言,他的内心肯定会对妻子有愧疚,那么这个时候不要去责怪他,抱怨他,可以提出一些要求,让他帮自己做一些事情,为自己在离婚之后铺好出路。
比如,让他资助自己学习技能,介绍一些人脉和资源,或者让他为自己的店铺入股,或者让他多在家里帮忙,自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学习或赚钱。
2、找律师,适当地转移财产。
既然人已经留不住,那就要为自己留住财产,平时可以引导老公做些理财计划,并让他全权交给自己负责,在房产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为孩子购买保险等等,毕竟离婚之后,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除了心理上的抚慰,还要为他的未来争取最好的利益。
这是把自己的被动局面转为主动,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然而老公却把它花在第三者身上,那我们只能尽可能多地把财产转移到自己身上,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3、离婚时打感情牌。
当自己已经能够养活自己和孩子,财产也已经转移完毕,那么就是时候摊牌了,当然,并不是直接上门抓现行或者大闹一场,而是特意准备一场约会,当老公沉浸在其中时,再好好地跟他回忆甜蜜的时光,之后再拿出证据,跟他摊牌,让他措手不及。
打感情牌是为了不让双方到最后都撕破脸皮收场,离婚的时候好聚好散,同时也能利用老公对自己的愧疚心理,让他答应自己的条件,比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不至于在离婚协议上过多争执。
以上三种方法,是对付老公婚外情最好的反击,他的背叛行为已经不可原谅,离婚是必然,但我们也要为自己争取到最好的利益,化被动为主动,让自己有更多的选择权。
但是往往有很多女性因为各种负面情绪的影响而做出一系列的疯狂行为,例如:
站在道德高地指责辱骂丈夫的不是;
召集亲朋好友一起谴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
上门抓现行,纠缠不清;
……
这些做法都只会让老公反感,刚开始他对妻子还会感到愧疚,但是当他觉得婚外情被公开,让自己颜面扫地,甚至在公司都被人指指点点的时候,他对妻子的愧疚感就会减少,更多的是反感,而且还更加笃定内心离婚的想法,觉得闹到这种地步,双方已经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了。
于是老公会选择离婚,此时妻子没有任何准备,所以没有过多的选择权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失去一切。
如果你发现老公外遇,不知道该不该离婚,或者不知道该怎么跟老公谈判,可以跟我说说,然后我来教你做判断。
秀才
如果对方提出的条件已经对你比较有利的情况下,你可以适当再提一点合理的要求
Zz
应该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然后通过妇联或者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光伦
女方应该拿到对方出轨的证据,然后根据证据进行起诉,这样就可以获得应该有的赔偿。
尘埃
可以收集对方的出轨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样法律就会让你过得应有的赔偿。
龙的传人
这种离分,女方只能分共有财产绝大部分,所以
第一,要取到他出轨的铁证,共同财产基本归女方!
第二,若房子是婚前男方一人买的,先故装不生气,与他商量卖了它重买一套变共有财产
第三,从现在起,叫男的钱全交给你
第四,从现在起,摸清他帐外帐多少,欠债多少
姜
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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